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water mist fire-extinguishing systems DB33/1010-2002 J10183-2002 1 总 则

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细水雾灭火系统,确保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档案、图书、文物库;计算机、通讯机房;电气、机械设备场所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

1.0.3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建筑特点和火灾特性,正确选择系统的类型,优化系统的集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细水雾 water mist

在喷头最小工作压力下,水雾累积体积分布D v0.99小于1000μm的水雾。 2.1.2 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 low pressure water mist system

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包括低压双流体和低压单流体两种系统。由细水雾喷头、高压氮气瓶及减压器、低压水罐或水泵、配水管道、阀组等组成,发生火灾时可自动或人工启动,压力水及气化介质或压力水通过细水雾喷头喷射细水雾灭火或控火的固定灭火系统。

2.1.3 中压单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 intermediate pressure single-fluid water mist system

由细水雾喷头、中压水泵、配水管道、阀组等组成,发生火灾时可自动或人工启动,压力水通过细水雾喷头喷射细水雾灭火或控火的固定灭火系统。

2.1.4 高压单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 high pressure single-fluid water mist system

高压单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包括气瓶式和水泵式两种系统。由细水雾喷头、高压气瓶及高压水瓶或高压水泵及水箱、配水管道、阀组等组成,发生火灾时可自动或人工启动,压力水通过细水雾喷头喷射细水雾灭火或控火的固定灭火系统。 2.1.5 分区应用 zoned application

对位于封闭空间的局部区域内所有保护对象进行防护的应用方式。 2.1.6 全淹没应用 total flooding application

对位于封闭空间内所有保护对象进行防护的应用方式。 2.1.7 局部应用 local application

对位于封闭空间、非封闭空间或室外的保护对象进行防护的应用方式。 2.2 符 号

d——管道计算内径(mm) ——系数(MPa/m)

——每米管道沿程水头损失(MPa/m) ——喷头流量系数

——最不利点处于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 ——喷头工作压力(MPa) ——管道流量(L/min) Qs——系统设计流量(L/s) q——单个喷头流量(L/min)

qi——系统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L/min) ——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ρ——水的密度(kg/m3) 3 系统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采用闭式细水雾喷头的系统,用于档案、图书、文物库时宜按预作用系统设计。

3.1.2 采用开式细水雾喷头的系统,根据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特点,应按分区应用或全淹没应用方式设计。

3.2 设计基本参数

3.2.1 低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应小于或等于1.2MPa;中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应大于1.21 MPa且小于3.45 MPa;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3.45 MPa。 3.2.2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宜大于表3.2.2的规定 表3.2.2 设计喷雾强度和持续喷雾时间 保护对象 设计喷雾强度 L/min·m2 持续喷雾时间 min

可燃固体火灾 2 15

可燃液体、气体和电气火灾 1.3 8

3.2.3 系统应按性能化设计,不同应用场所具体的设计参数,应根据企业技术条件及模拟应用现场单元保护对象的系统灭火性能试验报告(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确定。 3.3 喷头布置

3.3.1 当采用局部应用和分区应用方式时,喷头的布置应使细水雾直接喷射或覆盖保护对象表面。 3.3.2 喷头的平面布置可分为正方形、矩形或菱形。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8m,安装高度不应大于6m。 3.3.3 闭式喷头应布置在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细水雾分布的位置。

3.3.4 档案、图书库的书架分排间隔放置时,喷头宜按矩形布置在两排书架中间,长边沿书架长度方向。当书架分排集中放置时,喷头宜按正方形布置。

3.3.5 计算机、通信机房的喷头布置方向,应使喷头的喷孔面向计算机、通信机和电缆桥架等不同保护对象。

3.3.6 电气、机械设备间的喷头应安装在房屋顶部,宜按正方形布置。

3.3.7 喷头、管道与电气设备(裸露)部分的安全净距,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3.4 系统组件

3.4.1 系统组件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 3.4.2 系统装置宜设在靠近防护区且便于操作的专用设备间内。 3.4.3 由一套装置保护多个防护区时,每个防护区应设一个选择阀。

3.4.4 单流体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泵组,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功能,其性能应满足系统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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