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铁运[2007]69号

吸上线埋入地下时,埋深不少于300mm。穿过钢轨、桥台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92条 吸上线的设置和安装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吸上线型号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在有轨道电路区段,采用截面满足要求的电缆接至扼流圈中性板。吸上线必须与支柱密贴连接牢固; 3.吸上线与回流线连接时,距离悬挂点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附加导线

第93条 附加导线系指牵引网中接触悬挂以外的架空导线。包括供电线、加强线、正馈线、回流线、保护线、架空地线等。

第94条 附加导线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以下规定:

1.附加导线的材质和截面积应满足通过的最大电流和附录4规定的机械强度安全系数。 2.张力和弛度

标准值:符合安装曲线的要求。 安全值:标准值±10%。 限界值:同安全值。

支柱同一侧悬挂为不同线径及材质的导线时,导线的弛度应以其中弛度较大的导线为准。 3.接头及损伤

⑴跨越铁路和一、二级公路以及重要的通航河流时,导线不得有接头。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跨距内做接头;

⑵一个跨距内一根导线的接头不得超过1个。一个耐张段内附加导线接头、断股和补强线段的总数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且接头距悬挂点的距离大于500mm:

①耐张段长度在800m及以下者: 标准值:零。 安全值:2个。 限界值:4个。

②耐张段长度超过800m者: 标准值:零。 安全值:4个。 限界值:8个。

⑶附加导线不得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对耐火屋顶的建筑物也要尽量避免跨越,若必须跨越时,其距建筑物的距离要符合本款第(6)项的规定,且跨越的跨距内不得有接头、断股和补强;

⑷附加导线不得散股,安装牢固。导线采用钢芯铝绞线时,其钢芯不准折断。铝绞线和钢芯铝绞线的铝线断股、损伤截面积不得超过铝截面的7%,且载流量和机械强度能满足要求时,可将断股处磨平用同材质的绑线扎紧,绑扎长度超出缺陷部分30~50mm;当断股损伤截面为7~25%时,应进行补强;当断股截面超过25%时,应锯断做接头或更换;

⑸附加导线跨越或接近铁路、公路、电力线、弱电线路、河流时应符合电业部门的有关规定; ⑹附加导线对地面及相互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小于下表的数值: 附加导线对地面及相互距离(mm) 序号 1 供电线、正馈保护线、回流线、加强线 线、架空地线 居民区及车站站台处 7000 6000 导线在最大弛度非居民区 6000 5000 时距地面高度 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山坡、峭壁和岩石 5000 4000 1000 500 导线距离峭壁挡无风时 土墙和岩石 计算最大风偏时 300 75 跨越非电化股道(对轨面) 7500 7500 导线跨越铁路时 跨越不同回路电化股道(对承力索或无承力索时对接触线) 3000 2000 不同相或不同供水平排列 2400 —— 电分段两导线悬垂直排列,上方为供电线,下方为供电线或回流线 2000 —— 挂点间距离 与建筑物间的最导线与建筑物间最小垂直距离(计算最大弛度时) 4000 2500 有 关 情 况 2 3 4 5 - 16 -

小距离 导线对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计算最大风速时) 3000 1000 ⑺绝缘距离 ①供电线、加强线、正馈线带电部分距接地体的最小距离 标准值:设计值。 安全值:≥300mm。 限界值:≥240mm。

②回流线、保护线、架空地线距接地体或桥梁及隧道壁的最小距离 标准值:设计值。 安全值:≥150mm。 限界值:≥75mm。

当海拔高度超过1000m时,上述距离应按规定加大。

⑻当附加导线与接触网同杆合架时,其供电线、加强线、正馈线带电部分与支柱边沿的距离应不小于1m;回流线、保护线、架空地线应不小于0.8m。当附加导线与接触网分杆架设时,应符合电业部门架空送电线路的有关规定。

⑼肩架安装位置正确、安装牢固、呈水平状态。肩架位置的误差为+50mm。 保安装置及标志

第95条 站内和行人较多的接触网每根支柱上,在距轨面2.5m高的处所,以及安全挡板或细孔网栅均要有涂以白底用黑色书写“高压危险”字样和用红色画出闪电符号的警告标志。

第96条 在接触网分相处应装设“禁止双弓”、“断(T断)”“合”等标志。绝缘锚段关节作为接触网电分段处宜装设“电力机车禁停”标,必要时还应根据反向行车需要设置。上述标志格式及装设位置各铁路局自定。

在接触网终端应装设“接触网终点”标。“接触网终点”标应装设于接触网锚支距受电弓中心线400mm处接触线的上方。

上述标志均为白底黑框,黑字黑体,标志装设位置及规格符合《技规》、《铁路电力牵引供电施工规范》等规定。

第97条 牵引供电设备管理单位的抢修列车、接触网工区均应备有临时“准备降弓”、“降”(T降)、“升”弓标。当突然发现接触网故障或故障抢修先行送电开通时,按《技规》规定在故障地点两端设置临时升、降弓标。临时“降(T降)”、“升”弓标的规格可比照“断”、“合”电标,“准备降弓”的规格可比照“禁止双弓”标。

第98条 在机动车辆、兽力车通过的平交道口处铁路两侧的公路上,应设置限界门。限界门应设在沿公路中心线距最近铁路的线路中心不小于12m的地方。

在限界门至铁路之间的公路两边各装设不少于6根防护桩,桩距不大于1.4m,防护桩埋深不小于0.8m。 限界门的宽度不得小于平交道口处公路路面的宽度,限界门的吊板应为活动吊链,吊板要平齐,吊板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为4.5m,限界门框柱涂以黑白色相间的漆条,漆条宽度为200 mm。在限界门处应按《电气化有关人员电气安全规则》的规定悬挂揭示牌。

其它型式的限界门其技术状态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99条 各种标志和揭示牌应完整无损、安装牢固、字迹清晰、便于了望,不得侵入限界,与行车有关的标志应设于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

第100条 在桥下及桥、涵、隧道、明洞等出口处的接触网承力索和供电线上采取绝缘防护措施。 零件及其他

第101条 接触网零件(包括附加导线的金具,下同)应符合国家及铁道部有关标准(附加导线的金具还应符合电业部门架空线路金具相应的有关标准),对早期建设的接触网,凡不符合标准的零件应分轻重缓急,结合检修和改造尽快达标。

第102条 接触网零件要安装牢固,凡用螺母紧固者应有防松措施,零件上的各个螺栓均应受力均匀,其紧固力矩符合规定。各种调整螺丝的丝扣外露部分不得小于50mm。各种线索的紧固零件在温度变化时不应使线索往复弯曲,以防疲劳。应涂油的螺栓必须涂油。

第103条 当用楔形线夹连接或固定各种线索时,线索的回头长度应为300~500mm,并用绑线扎紧。一处绑扎时绑扎长度为80~120mm,两处绑扎时每处绑扎长度不得小于20mm。

当用钢线卡子连接钢绞线时,不得少于4个卡子,其间距为100~150mm,每边最外方钢线卡子距绞线端头100mm,并用绑线扎紧。

- 17 -

第104条 接触网和附加导线中用于电气连接的零件,其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被连接的导线。

第105条 除螺栓等标准件外,所有接触网零件均应有明确的生产厂家标志,否则视为不合格零件严禁使用。

第106条 各种材质的电连接线夹最高允许使用温度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铜质为95℃,铝合金为90℃,铝质为80℃,钢质及可锻铸铁为125℃。 绝缘、防雷、接地

第107条 接触网绝缘部件的泄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22

一般地区(附盐密度<0.1mg/cm,下同)不少于960mm;污秽地区(附盐密度≥0.1mg/cm,下同)不少于1200mm。

实行“V形”天窗的双线区段,上、下行间隔断绝缘子串的泄漏距离一般地区不少于1200mm;污秽地区不少于1600mm。在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上述泄漏距离应按规定增大。

2

第108条 绝缘部件不得有裂纹和破损,瓷绝缘子的瓷釉剥落面积不大于300mm,连接件不松动。

第109条 在运输装卸和安装绝缘子时应避免发生冲撞,不得锤击与瓷体连接的铁帽和金属件,同时也不得对其进行机械加工和热处理,铁帽和金具无锈蚀。

第110条 绝缘子裙边距接地体的距离应不小于下列数值: 正常值(mm) 困难值(mm) 绝缘子类型 瓷及钢化玻璃绝缘子 ≥100 ≥75 棒式及有机合成材料绝缘子 ≥50 注:采用正常值确有困难时方可采用困难值。 第111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距固定接地物、机车车辆装载货物的空气绝缘距离及电力机车受电弓上下左右摆动到极限位置,以及接触线抬高到最高位置距接地体的瞬时空气绝缘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项 目 正常值(mm) 困难值(mm) 接触网带电部分距固定接地物 ≥300 ≥240 受电弓摆动到极限位置和接触线抬起到最高位置距接地体 ≥200 ≥160 接触线带电部分距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 ≥350 接触网带电部分距跨线建筑物底部的静态间隙 ≥500 ≥300 注:1.上表中的困难值系指在已建成的低净空隧道、跨线桥等建筑物范围内,采用正常值确有困难时方可采用,并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2.在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其绝缘距离应按规定增大。 第112条 器件式分相绝缘器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绝缘器的主绝缘应完好,其表面放电痕迹应不超过有效绝缘长度的20%。主绝缘严重磨损应及时更换。 2.承力索分段绝缘子应采用重量较轻的有机绝缘子。

3.双线区段,在列车运行方向为1‰的上升坡度;单线区段,为50mm±10mm的负弛度。 4.绝缘器应位于受电弓中心,一般情况下误差不超过100mm。 5.绝缘器导线接头处过渡平滑。

6.中性区的长度及断合电标的位置符合《技规》规定。 第113条 分段绝缘器的技术状态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绝缘器的主绝缘应完好,其表面放电痕迹应不超过有效绝缘长度的20%。主绝缘严重磨损应及时更换。 2.绝缘器应位于受电弓中心,一般情况下误差不超过100mm。 3.滑道应平行于轨面,最大误差不超过10mm。

4.绝缘器相对于两侧的吊弦点具有5~15mm的负弛度。 5.绝缘器导线接头处过渡平滑。

6.不应长时间处于对地耐压状态,尤其在雾、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尽量缩短其对地的耐压时间,即当作业结束后应尽快合上隔离开关,恢复正常运行。

第114条 实行V形天窗的双线区段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上、下行接触网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小于2000mm,困难时不小于1600mm。 2.上、下行接触网距下、上行通过的电力机车受电弓的瞬间距离应不小于2000mm,困难时不小于1600mm。 第115条 避雷器安装牢固、无损伤,瓷套无严重放电,动作计数器完好,隔离(负荷)开关、避雷器等设备应单独设接地极。

距接地体距离 - 18 -

开关、避雷器、架空地线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零散的接触网支柱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30Ω。 第116条 避雷器的检修、试验按产品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第六章 大修技术标准

一般规定

第117条 大修系恢复性的彻底修理,应根据日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有效措施,着重解决一些薄弱环节,使大修后的接触网在供电能力、供电质量、技术水平及安全可靠性方面有较大的提高。

第118条 大修后的接触网要达到同时期新建工程的技术标准,至少要保证一个大修期内的正常运行。 第119条 接触网大修技术标准应满足本规程维修标准的要求,本规程未作规定的参照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施工规范及电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接触悬挂

第120条 接触网的悬挂类型应采用全补偿链形悬挂。受净空限制的隧道内,可采用弹性简单悬挂。采用简单悬挂时应适当增加接触线的张力,同时明确允许通过的列车速度。

第121条 正线接触网的综合张力和正线接触线的张力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区段内列车运行速度(km/h) 接触网综合张力(KN) 接触线张力(KN) <120 25 10 120~160 28 13~15 160~250 30~35 15~20 第122条 为保证电力机车的良好取流,应尽量减少接触线高度的变化。车站和区间的接触线高度宜取一致。

一般情况下,隧道内接触线高度不应低于大修前该隧道接触线的既有高度,并尽量向原设计高度靠近。 第123条 正线接触线、承力索不应有接头,侧线接触线、承力索接头分别不超过一个。 平面布置

第124条 直线区段接触线之字值为200~300mm。在最大设计风速条件下,当电力机车受电弓工作宽度不超过1250mm时,接触线距受电弓中心的最大水平偏移不应大于450mm。

第125条 锚段长度不宜超过1600m,最大跨距不得超过65m,对山口、谷口、高路堤和桥梁等风口范围内的跨距,应按设计标准选用值缩小5-10m,且最大跨距不宜超过50m。

对达到上述标准确有困难时,原则上应保持修前锚段和跨距的长度。

第126条 合理地布置电分段,对较大的车站应分场、分束供电,对机务段、折返段应保证不同进路的接触网能单独停电检修。

第127条 在双线区段,应具备实行“V”形天窗检修的条件。 线材和零部件

第128条 繁忙干线或腐蚀严重区段的接触线、承力索应采用铜合金线材。吊弦采用整体吊弦。

第129条 接触网大修时,一般情况下零部件(包括附加导线的金具,下同)应随设备本体同时更新。特殊情况的个别零部件,经铁路局鉴定确认残余使用寿命期后可以不更新。

第130条 接触网零部件应优先采用耐腐蚀、强度高的零部件,悬挂零件轻型化。 主要的受力件(如接头、下锚件等)不得使用可锻铸铁。 绝缘 防雷和其他

第131条 绝缘部件的泄漏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200mm;对隧道内及附加导线中的绝缘部件泄漏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400mm;双线“V”形天窗作业区段上、下行线之间绝缘部件的泄漏距离一般不小于1600mm。在海拔超过1000m的地区,上述泄漏距离应按规定增大。

第132条 接触网大气及操作过电压保护宜采用氧化锌避雷器。 第133条 应采用过渡平滑、耐弧性能好的分段、分相绝缘器。

第134条 补偿装置宜采用大直径的滑轮组和柔韧性好、抗疲劳强的补偿绳。

第135条 大修中检查支柱是否需要更新时,对金属支柱应全面打开基础帽检查和进行强度校验,需要更新时宜采用热浸镀锌钢支柱。更新的混凝土支柱容量不应低于60KN2m。

第136条 支柱、设备接地符合现行设计规范。

第七章 附则

- 19 -

第137条 本规程附录1至3即“接触网工区值班日志”、“接触网巡视检查记录”、“接触网大修竣工验收报告”的格式供参考,铁路局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修改格式增加项目,但不得减少本规程规定的内容。

第138条 本规程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139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1~6

- 20 -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