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发[2004]1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6.29 【实施日期】2004.06.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湘政发[2004]1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湘江水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湖南省湘江流域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重点地区的污染防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实施《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推进区域污染治理, 1 / 2

特别是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永州石期河、郴州东江湖库区等重点区

域的环境综合整治,切实落实治理资金、措施和责任,加快重点项目实施进度。 二、加强工业企业污染防治

有关市、县政府要按企业隶属关系依法关闭和淘汰一批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经济效益差的小企业和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要严把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审批关,流域内不再审批增加水污染物的项目。自今年8月1日至湘江水质基本达标前,湘江衡阳松柏至长沙月亮岛江段干流两边20公里范围有水污染的项目一律由省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继续加强老污染治理,限期治理一批水污染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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