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按《计价规范》和“新版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特点列出措施项目,投标人根据所列措施项目清单以“项”为单位计价;同一标段包含多个单项(单位)工程时,措施项目及其他项目,应按各单项(单位)工程分别计价。
《计价规范》和“新版计价依据”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人可作补充。
(三)专业附录中没有的项目,可参照其他专业附录的相应项目执行;附录中的缺项项目清单编制人可作相应补充。
使用《云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以下简称《细目指南》)编制拟建工程工程量清单时,专业工程细目缺项的,可套用其他专业工程相应的细目规定;需要补充的,应执行《细目指南》各专业工程分部内容的划分标准。
(四)按照《计价规范》规定,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它一般包括以下费用:
1、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包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 2、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3、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
4、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规费及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不计入综合单价内。
四、合同与结算管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应针对具体情况,明确约定
以下内容:
1、工程量清单遗漏项目的补充原则和方法; 2、工程量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3、综合单价调整的原则和计价方法; 4、措施费用的调整原则和范围;
5、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以及工期变化对综合单价影响的调整原则;
6、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工程保险、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等风险防范的内容和事项;
7、设计变更认可的原则和方法; 8、现场签证认可的原则和方法;
9、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10、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11、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12、发生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办法;
13、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14、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15、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
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含相应的模板、脚手架等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经合同约定的程序确认后实施,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三)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订立施工合同前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或在合同中明确清单工程量错误或变更时的价款调整方法。
(四)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中约定价款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国家和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改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五)招标文件中明确由发包人(业主)供应材料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所供应材料的采购保管费的分摊办法。
(六)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必须按照工程的规模、工期的长短在合同中明确包干范围并计取相应的包干费用,明确包干范围以外和设
计变更的工程材料价格的确定办法,同时还应约定主要材料(含设备)价格包干风险幅度以及包干风险幅度以外承发包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比例。
1、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的工程,在包干范围以内主要材料(含设备)单价发生上涨或下降的情况,幅度在±10%以内(含10%)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幅度在±10%以外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并已计取相应包干风险费用,不宜调整合同价格(一般适用于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
3、施工合同未约定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以及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情况,其主要材料(含设备)的价格随市场变化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
4、承发包双方对工程主要材料(含设备)的价差的计算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建立工程拦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备案制度
建立工程拦标价、合同价和结算价备案制度是强化工程造价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备案的内容应包括“量”和“价”,以及工程概况,建设条件等,以满足工程造价动态分析及跟踪检查造价执行情况的需要。具体要求如下:
(一)使用国有资金,合同价在50万以上的施工总包或分包工程,合同价应当由发包人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按项目隶属关系报送同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招标工程应当连同招标工程拦标价、中标价(投标报价)等造价成果文件一并报送。
(二)合同价及拦标价的备案,由发包人提供以下资料: 1、施工合同正式文本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