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总论

合同法总论

第一讲合同概述

一、悬赏广告的性质

悬赏广告,性质为单方允诺,而非要约。

完成广告指定的行为,性质为事实行为,而非承诺。

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即有权请求悬赏人支付赏金,无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二、无名合同的效力与法律适用

1.适用《合同法》总则中关于合同的一般性规定。 2.参照《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定。 三、利他合同的法律关系

1.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方承担债务,而该方的债权则由第。人享有。 2.利他合同的订立无需征得该第三人的同意

3.如果第三人表示拒绝,则该债权归属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

第二讲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要约的对象

受要约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 1.区分原则

内容明确具体的,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行为人表示一经接受即愿受约束的,为要约;否则,为要约邀请。 2.法定的要约邀请形式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3.商业广告的性质

(1)一般的商业广告的性质,按照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原则性区分来界定;

(2)商品房广告要构成要约,除了需要具备上述“明确具体\、“愿受约束\的条件之外,还需要一个额外的条件,即“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3)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性质为格式条款;如果发布人未实现其在广告中的允诺,将构成违约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条件:要约撤回的意思表示应当先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后果: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要约撤回的效力。 2.要约的撤销

条件:要约撤销的意思表示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木,但应、'先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

后果: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到达受要约人时原则上生要约撤销的效力。 例外:

A.受要约人已经作出承诺; B.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示不得撤销; C.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D.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已经作了准备履约工作。 二、承诺

(一)承诺的主体:受要约人

1.要约人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情况下,任何人均可作出承诺;

2.要约人向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情况下,只有特定的受要约人方可作出承诺。 (二)承诺期间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受要约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承诺期间为合理期限。 (三)承诺迟到

1.迟发迟到: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

2.早发迟到: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 (四)承诺变更

1.实质性变更:承诺通知为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注释:通知承诺可撤回,履约承诺不可撤回

承诺不能撤销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一)合同成立的时间

1.诺成、不要式合同: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3.要式合同: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具备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合同成立的地点

1.当事人约定合同签订地的,从其约定;即使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仍以当事人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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