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商业建筑——为商业服务经营提供场所的建筑。包括商场建筑(综合百货商店、商场、批发市场)、服务建筑(餐饮、娱乐、美容、洗染、修理和旅游服务)、旅馆建筑(包括度假村、公寓式酒店)等

工业建筑——以相对封闭的流程完成某种特定生产职能的建筑。包括;普通仓储。

普通仓库——用于存放、运输物品的建筑。包括库房、堆场和加工车间、管道运输用户,含物流中心。

交通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出行换乘的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包括机构、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社会停车场库等为城市客运交通运输服务的建筑。

公用市政建筑——为城市生活提供保障的建筑。包括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设施、消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等。包括水厂的泵房和调压站等;变电站所;储气站、调压站、罐装站,大型锅炉房;调压、调温站;电信、转播台、差转台等通讯设施;雨水、污水泵站、排渍站、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存放处等殡葬设施。

教育科研建筑——以提供教学、科研场所、为主要目的的建筑及承担特殊科研试验条件的建筑。

特殊建筑——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建筑。包括军事建筑、监狱建筑、宗教建筑等。

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10米以下(含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建筑。

多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10米、24米以下(含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四层至六屋的住宅建筑。

中高层居住建筑——中高层住宅建筑为七层至九屋的住宅建筑。

高层建筑——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筑,高层住宅建筑为十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底超过该房净高的1/3,且不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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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1/2者为半地下室。

屋高——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梯、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面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临时建筑——指经批准的建筑且层数不超过两层,使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建筑。

营业面积——可按各层建筑面积计算(含货架区面积)。办公室、厨房、卫生间、仓库等功能明确的辅助用房面积可不计入营业厅面积。

容积率——指某一基地范围,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包括附属建筑物面积,不包括地下建筑中,架空开放的建筑底层等建筑面积)与基地总面积的比值。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综合容积率控制指标=多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多层住宅控制容积率+高层住宅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控制容积率+公共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公共建筑控制容积率。

建筑密度——指某一基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基地面积的比率(%)。公式表示如下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 建设用地总面积 建筑容量——是指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总称。

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及楼梯间)之间的水平距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日照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出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

总建筑面积(地上) 建设用地面积 47

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3.3.10 定义

退线距离——系指建筑物最突出部分后退各种规划控制线(主要包括:规划道路、山体、水体、铁路、绿化隔离带、高压走廊、文物保护线等)的距离。

退界距离——系指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线的距离。

城市道路——系指在总体规划和分区土地使用规划中已确定的及详细规划中规定的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的距离——系指建筑物临城市道路一侧最突出部分与道路红线之间的水平方向的垂直距离。

建筑高度定义: 1、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建设控制地带内和重要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世界遗产保护范围、机构控制区,其建筑高度系指建筑物及其附属构筑物的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屋脊、天线、避雷针等。

2、

在前条所指地区以外的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1/4,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之内。空调冷却塔、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设备高度不计入建筑高度。

3、

对于屋顶部分采取错落方式的复杂形体建筑,以位于标准屋以上并大于标准层总建筑面积20%的最高点处计算建筑高度。

绿地率——指某一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与建筑基地叫面积之比率(%)。 公共绿地——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离开的集中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是指城市中每个居民平均占有公共绿地的面积。 计算公式: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平方米)=城市公共绿地总面积÷城市非农业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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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 计算方法

1、绿地率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的零星绿地面积。屋顶绿化的折算方法详见本规定表3.4.7。 2、建筑高度

指主体建筑高度。平屋顶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部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建筑高度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檐口(适用于屋面角小于或等于45度坡顶建筑)或屋脊(适用于屋面角大于45度坡顶建筑)的高度计算。上述高度包括建筑底层用于静态交通和绿化等的架空屋部分。但屋顶上部的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等必须的功能性附属物在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25%的范围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中。 3、开放空间

(1)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不得设置封闭设施;

②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③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以内(含±5.0米);

④提供室内连续开放空间的,其最大高差为-5.0米至+12.0米,且开放地面层;

⑤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⑥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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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居住建筑间距图示

布置形式 3.1.2.6条1款,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 (2) 东西向 一级控制区 L≥0.8H 二、三级控制区 L≥0.9H (1) 南北向 示意图 间距控制 一级控制区 L≥0.96H 二、三级控制区 L≥1.04H 3.1.2.6条2款,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 (2) 东西向 一级控制区 L≥0.7H 二级控制区 L≥0.8H 三级控制区 L≥0.8H 3.1.2.6条3款,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 3.1.2.6条4仅适用于一级控制区 L≥1.1H 且L≥13米 (1) 南北向 (2) 东西向 最窄处间距同3.1.2.6条1款,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 最窄处间距同3.1.2.6条2款,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 同时须满足L≥6米 B≤14米 (1) 南北向 一级控制区 L≥0.7H 二级控制区 L≥0.8H 三级控制区 L≥0.8H 同时须满足L≥6米 B≤14米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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