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4.5.2 凡在城市道路内敷设管线,均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且各类管线应在道路红线内,平等规划红线敷设,走向顺直,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主要干管线应优先布置于人行道、慢车道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下,并应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管线交叉点。

4.5.3 地下管线平行布置时,应按下列要求安排;从道路中心线向道路红线方向的布置次序宜为;污水管、雨水管、给水管、燃气管、电讯电缆及电力沟。 4.5.4 地下管线交叉布置时,由上至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信、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

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流管,易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

4.5.5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管和燃气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4.5.6 居住区、居住小区以及独立居住组团内的各类管线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一级与二级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各类管线应采用地下敷设方式,但不宜横穿公共绿地与庭院绿地。

4.5.7 管线穿越问道时,埋深不应妨碍河道的通航、整治、泄洪、引水,并保证管线的安全。管线跨越河道,其净空高度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

在桥梁上敷设管线的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规定。设计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4.5.8 各类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满足表4.5.8要求。

表4.5.8 部分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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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距离(米) 序号 管线名称 d≤200mm d≤200mm 建筑物 1.0 3.0 2.5 0.7 1.5 2.0 4.0 6.0 0.5 0.5 1.0 1.5 3.0 1.5 0.5 0.5 0.5 —— —— —— 2.5 5.0 1.5 5.0 道路侧石边缘 1.5 1.5 1.5 铁路钢轨(或坡脚) 5.0 5.0 5.0 1 2 给水管 污水、雨水排水管 低压 燃气 高压 中压 0.2Mpa ≤p≤0.4Mpa 0.4Mpa ≤p≤0.8Mpa 0.8Mpa ≤p≤1.6Mpa p≤0.05Mpa 0.05Mpa ≤p≤0.2Mpa 3 4 电力电缆 直埋 地沟 直埋 1.5 3.0 5 6 7

电信电缆 地沟 乔木(中心) 灌木 注:表中未涉及内容可参考相关规范。

4.5.8 各类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中表2.2.1的规定

4.5.9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应分别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中表3.0.8和表3.0.9的规定。

5 城市景观环境

5.1 城市建筑景观

5.1.1 各级城市规划均要注重城市的整体景观效果,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要 注重形成城市景观的地方特色和各类功能区的特色。除历史文化保护地区外,要体现时代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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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居民住宅区的建筑岁月应着重体现桂林地方特色,并鼓 励在延续的基础上对桂林地方特色进行创新与探索。

5.1.3 位于城市规划区中的景区、景观山体、水体以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周围建筑高度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屋顶形式必须采用具有桂林地方特色的坡屋顶。 5.1.4 住宅建筑长度不宜超过50米,厂房一般不得超过60米(特殊工艺除外)。公共建筑参照住宅长度执行,但在不步及自然景观岁月时可适当放宽。

5.1.5 严格控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外墙、檐口等部分的色彩,应采用与桂林山水环境相协调的成调色彩,具体由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5.1.6 居住、公共建筑在立面上安装各种空调及其他建筑设备与遮阳棚等设施,必须统一协调设计、统一施工。建筑屋顶需要设置水箱、冷却塔、电梯间等设备用房,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建筑首层防盗网须平外墙面安装,不得突出墙面;二层以上须在窗内侧安装,不得露出玻璃窗外,临城市道路的住宅阳台应予封闭,并要求与建筑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5.1.7 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5.1.8 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与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5.1.9住宅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为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5.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景观

5.2.1 沿衔建筑的立面和空间造型设计应符合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的原则,未制定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的,沿街建筑的建筑红线在符合有关退让规定的前提下,努力形成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并注意在形成城市界面的基础结合交通、绿化和人流集散需要,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

5.2.2 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及景区周边第一排与其它地段高度在16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的外墙饰面材料,原则上不得采用面砖。

5.2.3 沿街建筑红线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要合理布置绿化、城市小品。不得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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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建设锅炉户、厨房间、污水池、化粪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一般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进出线路应埋入地下。

5.2.4 城市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锅炉房及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垃圾转运站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街设置。

5.2.5 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有特殊需求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除外),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通透围墙竺。围墙的平面位置一般须退道路红线1.5米以上。

5.2.6 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等,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各,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5.2.7 建筑最大沿街县挑宽度为建筑红线至规划道路红线距离的1/3。沿街悬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3米。

5.3 户外广告、招牌、指示牌、公用电话等

5.3.1 设置广告、 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物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的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5.3.2 建筑物在道路红线内悬挑的广告、招牌、指示牌等与人行道的净空不小于4.5米,与人行首垂直方向产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得侵入车道;立柱不得影响行人交通。

5.3.3 沿道路布置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一般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尽量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上述物体的尺寸、面积等允许范围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和设置点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5.3.4 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行车安全 的闪烁照明。

5.3.5 风景游览区和历史文化保护区域内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等,其形式应与所处的环境相协调。

5.3.6 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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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

5.3.7 高层建筑的登高面不应设置广告构筑物,高层建筑的裙房屋顶不应设置破坏建筑空间格广告构筑物。

5.3.8 设置户外公用电话要按建筑小品要求设计,其位置不应影响行人交通,并不应在道路交叉口视线处设置。

5.3.9 住宅建筑上不得设置广告牌等设施。

6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6.1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规划原则

6.1.1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指导思想

6.1.1.1 保护两顶桂冠(风景旅游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持生态天下无敌 自然风景环境。妥善处理好社会经济发展及城市建设和自然景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关系

6.1.1.2 重点搞好旧城保护,最大限度的保护桂林历史文化名城。

6.1.1.3 规划强调保护继承城市特定的地域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城市依托的自然山水环境。在文物保护上突出整体环境;在景观环境上体现古城风貌;在空间结构上强化古城特色,保护桂林山、水城和谐统一的城市形态特色。 6.1.2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基本思路。

6.1.2.1 按照三个层次,加强保护力度,即文物古迹的保护、历史文化传统街区的集中保护、古城格局的整体保护。

6.1.2.2 旧城核心保护区,作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重点,应进行严格保护,其保护范围,南起南门桥,北至铁封山,东至漓江、西临桂湖的区域。在旧城改造中应注重保持古城风貌,建筑形式应借鉴历史传统,体现地方多民族融合城市文化特色。

6.1.2.3 强调名城保护的系统性与科学性,将历史名城保护规划与园林绿地系统划、风景旅游规划以及城市风貌特色研究有机结合,在保护历史人文景观的同时,还要对其依存的山水环境自然景观进行保护,并进一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 6.1.3 桂林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基本特征。

6.1.3.1 以宋、明古城格局、水系为代表的古代城市建设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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