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 【发文字号】浙政发[2005]18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3.16 【实施日期】2005.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
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
(浙政发[2005]1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讨论审核,省政府同意省文化厅、省文物局提出的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63处)和与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共计16处),现予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按期完成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要正确处理文物保护管理 1 / 2
和开发利用的关系,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
用。
附件:1.浙江省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2.与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名单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一、古遗址(共22处)
二、古墓葬(共3处)
三、古建筑(共96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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