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核查目的
核查全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的计划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客观分析与评价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为全面提升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质量奠定基础。
(二)核查依据
依据《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实施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核查范围
核查范围为全省2005和2006年承担省林业厅、财政厅联合下达重点公益林培育任务的县(市、区)及经营单位。
(四)核查内容
森林培育核查主要包括三大项即: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核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补植核查,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幼中龄林抚育核查。具体核查内容:
1、权限核查:核查造林、补植、幼中龄林抚育调查设计及审批部门。 2、空间位置核查:核查造林、补植、幼中龄林抚育小班的区域位置。 3、面积核查:核查森林培育的实际实施面积。
4、质量核查:核查人工造林、补植小班(地块)的成活率或保存率等相关因子;核查幼中龄林抚育强度、抚育质量等内容。
5、成本核查:核查人工造林、补植与幼中龄林抚育的实际成本与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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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五)核查程序
1、搜集省林业厅、财政厅对核查单位下达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计划、作业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2、听取被核查单位关于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汇报。
3、现地逐小班(地块)对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培育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4、内业统计汇总后形成核查报告上报省林业厅。 二、技术标准
(一)人工造林技术标准 1、权限核查标准
造林作业设计是经省林业厅还是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空间位置核查标准
造林小班(地块)位置必须在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并与作业设计小班(地块)位置相符。
3、面积核查标准
(1)计划面积:指省林业厅、财政厅对被核查单位下达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面积。
(2)设计面积:指经省林业厅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作业设计面积。
(3)核实面积:经核查确定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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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人工造林面积。
(4)合格面积:经核查确定符合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条件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人工造林面积。
4、造林质量核查标准
(1)造林成活率:人工造林小班(地块)阔叶树种(含落叶松)造林三年内,针叶树种造林五年内,单位面积造林成活株数与单位面积设计植苗株数之比。成活率评定标准为: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84—41%为待补植,≤40%为失败。
(2)株数保存率:人工造林小班(地块)阔叶树种(含落叶松)造林三年以上(含三年),针叶树种造林五年以上(含五年),单位面积原造林树种保存株数与单位面积设计株数之比。保存率评定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0%或郁闭度≥0.2为合格,株数保存率<80或郁闭度<0.2为不合格。
(3)人工造林幼抚:造林小班(地块)按作业设计所要求的相应抚育措施和次数进行抚育。用抚育率(抚育率≥9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评价小班(地块)的抚育情况。
(4)苗木质量: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标准《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标准》,上山苗为Ⅱ级以上苗木。用优质壮苗率(优质壮苗率≥9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评价小班(地块)的苗木质量。
(5)栽植质量:①小班(地块)造林质量符合《黑龙江省造林技术规程》或《黑龙江省国家重点公益林培育管理办法》规定,且检查苗木窝根、整地规格、椅子苗、扶正等质量情况,用合格率(合格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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