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读书笔记

浅析科斯《社会成本问题》

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一篇名为《社会成本问题》的文章,从此开辟了从社会成本的角度探讨企业的外部性问题。文章首先批判了庇古在《福利经济学》的某些观点,他认为单纯的惩罚并不能解决好问题,科斯批判的武器就是产权理论。

(一)交易成本的存在

科斯认为经济问题都具备交互性,工厂造成了对居民区的污染,但单方面让工厂迁址或者让居民继续忍受都不是最好的选择,必须跳出单方面的局限,从整体来看待究竟是对工厂损失大还是对居民损害多。科斯又讲了一个案例,假如农夫与养牛者在相邻的土地上经营,牛多了会践踏农夫种的谷物。在不考虑交易成本时,如果养牛者赔偿农夫损失,他就会减少牛群规模或者把地用栅栏圈起来,再或者雇佣牧人看住牛群,他必须考虑哪种方式最经济。由于交易成本为零,因此他会不断地进行选择和调整,直到实现他的产值最大化。但是考虑到交易成本的存在,很多假设必须重新考量,因为此时双方的总成本或者总收益就发生了变化。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免责的一方不会有任何动作,而要负责赔偿的一方只能改变经营方式减小成本,双方的总成本就发生了变化,由此可知交易成本的重要性。

(二)产权与产值

前面已经部分涉及到产值的问题。科斯认为解决社会问题最理想的状态是总产值的最大化和资源的最优配置。当交易成本为

正时情况就不同了,科斯在文章中假设养牛者完全消除损失的成本为80 美元,农夫完全消除损失的成本为50 美元。当养牛者不负赔偿责任时,农夫则需要设法消除损失,此时成本为50 美元。而当养牛者负赔偿责任时,其需要花费80 美元成本。很明显,若养牛者不负责任,将增加30 美元的产值,反之则将减少30 美元的产值。我们可以看出产权的界定与法律息息相关,产权的界定不同,产值也会相应发生变化。科斯在后面的内容中通过对法院审理外部侵害案件情况的介绍和分析, 说明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条件下, 法律体系可以影响经济体系运转的方式, 因而法律在决定资源如何使用方面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我们存在于一个存在交易成本的真实世界,科斯的文章给我最大的启发是要实现经济效率的提高必须以明晰的产权界定为前提,产权界定不清晰就会就不能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就会存在机会主义者“搭便车”的可能。在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我们要比较不同选择的成本与收益,本着产值最大的原则解决外部性问题。

即使对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有太多的赞同,太多的启迪也难掩我的某些疑惑。首先某些社会问题的成本或者收益真的能像商品价格一样量化吗?工厂对居民造成的危害怎么计算,环境污染造成的危害或许一时无法体现,因它带来的某些病变会相当长时间地潜伏在人体,这种损失又该如何计算?其次科斯反复强调效率优先,强调产值的最大化,可是某些社会问题问题只

考虑效率与收益是远远不够的。环境污染的危害不仅关乎当事者与居民的利益,更关乎整个社会发展的公平正义。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孰轻孰重,即使工厂污染所带来的利益大于环境破坏所承受的损失,那么我们是否该按照科斯产值最大化的原则继续容忍这种行为。

浅析《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代理关系》

经济学家张维迎在文章中批驳了周其仁和崔之元关于企业理论的某些看法,否定了崔之元关于“美国公司法改革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仅是为股东服务”的论点。(详见崔之元《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契约》一文)。

(一)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的辨析

所有权是张维迎全文论述的重点,从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的辨析入手,进一步指出两者的区别与联系,进而讨论附着于所有权上的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征,最终明晰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法的基本逻辑。在张看来财产所有权与企业所有权是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必须加以界定。财产所有权(产权)指的是对给定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而企业所有权则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两者的区别在于拥有同样的财产所有权却能导致不同企业所有权安排,可以是劳动雇用资本即劳动者享有索取权与控制权,也可以是资本雇佣劳动即资本所有者获得索取权与控制权。关于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本身,张引入了不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