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要点(初稿)
1 适用范围
本要点规定了县级土地整治规划(以下简称县级规划)编制的任务、内容、程序、方法和成果要求等。
本要点适用于全国县(区)级行政区土地整治规划的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 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TD/T 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TD/T 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 TD/T 1005-2003 农用地定级规程
TD/T 1024-2010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TD/T 1021-2009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231-2003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 土地整治
对低效、空闲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是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以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活动的统称。 3.2 农用地整理
采取平整土地、归并地块,建设灌溉、排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等措施,通过综合整治农用地及其间的零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提高耕地质量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农田集中连片程度,促进农田适度规模经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3.3 土地复垦
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或自然灾害损毁(包括地震、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原因造成破坏、废弃的土地进行综合整治,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的活动。
3.4 未利用地开发
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水土资源相匹配为原则,采取工程、生物等措施,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宜农未利用地,增加农用地和耕地面积的活动。 3.5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村庄规划建设要求,采取工程技术、土地产权调整等措施,对农村居民点及农村所属特殊用地、工矿用地等进行拆迁、重建、更新、合并,优化农村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农村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活动。 3.6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等措施,实现耕地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不增加、布局更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等目标的土地整治活动。
4 总 则 4.1 规划定位
县级规划是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性规划,是落实市级土地整治规划(以下简称上级规划)要求和指导乡(镇)、村等土地整治规划(以下简称下级规划)编制的衔接性规划,是统筹县域土地整治的纲领性文件及行动计划,是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及审批的基本依据。 4.2 主要任务
县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的主要任务包括:
a)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发展规划,科学制定土地整治的战略和目标; b)分析土地整治潜力,合理安排土地整治的规模布局、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
c)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规划及项目,统筹安排土地整治相关内容,优化田、水、路、林、村空间布局;
d)制定规划实施计划与投资方案;
e)开展规划实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评价; f)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4.3 规划范围
4.3.1 县级规划范围为县级行政辖区内的全部土地。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范围相一致。
4.3.2 沿海地区除现状土地外,规划期间自然和人工形成的土地应纳入规划范围。 4.4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一般为10-15年,目标年应与同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
在规划期限内,应提出近期(一般为5年)土地整治安排。 4.5 编制主体
4.5.1 县级规划的编制主体为县级人民政府。
4.5.2 县级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5.3 承担县级规划编制的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规划机构资质认证的规定。 4.6 编制依据
县级规划的编制依据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号)、《农村土地整治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62号)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b)国家有关土地整治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c)《市级土地整治规划(2011-2020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县级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各部门各行业发展规划、有关区域发展规划,以及有关土地整治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和政策文件。 d) 依法组织开展并公布的相关调查评价成果。 4.7 编制原则
土地整治规划应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以内涵挖潜为重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县级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上下结合,与有关规划协调;
c)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变更调查及有关调查成果为基础; d)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及补充耕地任务,坚守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的统一;
e)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确保城乡统筹发展的综合效益; f) 遵循自然生态规律,优化生态空间格局; g) 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方案;
h) 坚持政府决策、部门合作、专家论证、公众参相结合。 4.8 编制程序
县级规划编制一般分为以下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