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XX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控制客户集中度风险,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规范授信经营和管理,更有效地为本行客户提供授信支持,根据《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本行授信的市场定位、同业市场业务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信工作遵循注重实际、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控制风险的原则,并同时遵循统一授信原则,具体为: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

对同一客户,应按照授权权限由一个机构统一审批其授信限额;对集团客户,应纳入统一授信,由一个机构作为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办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

本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表内、外业务都应纳入授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形成信用风险的授信业务、资金交易业务等;

(三)授信币种的统一

对同一客户的授信限额应包括本、外币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业务;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

不得对不具备主体资格(法人、自然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黑名单的客户以及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进行授信。

第三条本行按年拟定授信工作计划,逐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授信对象实行授信管理,集中控制整体信用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的所有经营行(本办法中所指经营行是XX银行直接办理和经营授信业务的分、支行或部门、中心)和各授信业务部门。

第二章 授信分类

第五条 按照授信对象的不同,授信可分为同业授信和客户授信。

(一)同业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授信;

(二)客户授信是指本行对单一客户、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提供的授信。客户授信又可分为自然人授信、公司类客户授信,授信的客户原则上必须是信用评级B级以上:

1.自然人授信是指以个人经营户或以该个人经营户为主的关联客户群作为授信对象的授信;

2.公司类客户授信是指以单一公司类客户、以该单一公司类客户为主的关联客户群、集团客户作为授信对象的授信。

第六条 按照是否将授信限额通知客户,授信可分为内部授信和公开授信。

(一)内部授信是指本行在对授信对象核定的授信限额中确定的用于内部掌握的授信限额。内部授信是本行的商业机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二)公开授信是指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将对授信对象核定的授信限额中的部分或全部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

第七条 按照授信业务品种的范围,授信可分为分类授信限额和综合授信限额。

(一)分类授信限额是指本行对授信对象进行的单个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限制;

(二)综合授信限额是指本行对授信对象进行的各类业务品种的授信额度限制。

第三章 同业授信的对象、条件和限额核定

第八条 同业授信业务范围

同业授信范围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信贷资产回购、外汇即远期买卖、本外币即远期买卖、结售汇即远期业务、票据业务等。

第九条 同业授信对象

同业授信对象包括依法成立的境内外银行(含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十条 同业授信条件

(一)授信对象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复印件),所需资料如下:

1.营业执照;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金融许可证;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近三年经审计的年报或审计报告,一般应同时提供上一季度财务报表(或上一月度财务报表);

6.授信申请书,包括双方合作业务情况,拟申请授信的具体项目和额度需求等;

7.监管评级以及外部权威评级机构的评级; 8.机构信用代码证; (二)基本监管指标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不良贷款率不得高于5%; 3.银监会风险评级在四级以上; 4.流动性比率不低于35%。

在以上基本前提下,我行同时要对同业的资金规模、资金运用能力与效益、综合竞争力、信用状况等情况做出综合分析,以判定授信与否。

第十一条 同业授信限额核定 (一)同业授信核定依据

我行综合同业客户的资金规模、资本结构、资产质量状况、资金运用能力与效益、内部管理水平、综合竞争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分析确定授信限额;

(二)同业授信核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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