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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健全完善机关重大事项决策制度,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执政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指对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重大决策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规划、措施以及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工作思路和举措;
(三)司法行政长远发展规划及全局性工作部署、年度工作计划;
(四)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五)请报上级决定的事关工作全局的重要事项; (六)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修改及废止; (七)重大执法事项、重大活动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安排、研究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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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
(九)重要的信访、投诉事项的处理; (十)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一)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包括下列事项:
(一)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二)局后备干部的确定;
(三)局机关干部的选拔、任用、考核和奖惩;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局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二)年度预算外的基本建设、装修、信息化工程和其他一次标额2万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本局国有资产重大变更和处置、重大项目立项、对外大额投资捐赠等;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包括下列事项: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
(二)年度预算外的大宗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2万元以上或全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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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预算外行政日常公用经费一次性1万元以上的开支;
(四)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体是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要求: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局党组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做出决定,努力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二)坚持按照程序决策原则。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三)实行“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即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的管理体制。
(四)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于需要报请上级批准或者了解的“三重一大”事项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或者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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