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欺诈及反欺诈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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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欺诈及反欺诈策略

作者:杨婉冬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

摘要:保险欺诈是伴随着保险业的产生而产生的,这是由保险是针对未来不确定的风险这一特点所决定的。故意或非法伪造虚假事实是导致保险欺诈发生的主要诱因。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人通过实施保险欺诈犯罪和诈骗保险金的行为获取非法收益,保险公司因保险欺诈而遭受着数以千万计的损失。保险欺诈现象的存在,不仅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还使大量公民无辜受损。由于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通过保险进行诈骗的罪犯得以在不同的国家,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保险被实施开来。保险公司因保险欺诈遭受的财产损失额大约占其盈利的10%到15%之间。在某些特殊的保险领域,如私人家庭保险,保险欺诈行为占到约30%至40%。在奥地利,保险欺诈造成每年约500万欧元的损失,而在德国和瑞士这一数字高达5亿欧元,美国每年的因保险诈骗造成的损失约80亿美元,英国的损失成本估计在10亿英镑之间。保险欺诈已成为保险界的一颗毒瘤,如何有效的规制成为现行保险法领域的一个热点法律课题。 关键词:保险;保险欺诈;财产损失 一、欺诈犯罪与保险 (一)犯罪

犯罪是人类社会所共存的一种现象。所有行为都可能成为犯罪行为,如不作为犯罪。犯罪概念项下还存在不同的犯罪表现,如街头犯罪、有组织犯罪和经济犯罪。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可以把犯罪进行不断的细化分解。 (二)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以使自己或者第三人受益,或者给其他个人、团体亦或是国家带来损害为目的,从而违反现行法的规定的这样一些犯罪行为。这种与法律背道而驰的行为破坏或者威胁一国的经济秩序。经济犯罪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现象,也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正是由于这种不断的发展才使得借助颁布法律的方法去整治犯罪难以奏效。

在实践中,最常见的经济犯罪即是金融诈骗罪,其中,保险诈骗便是其主要内容和实施手段。

(三)保险

保险创造性的解决了人们能够没有担忧的追求一个安稳生活的问题。早在古代,人们防范风险,自我保护的想法就已经出现了。保险业的发展,是人们对自然灾害的后果心生恐慌的结果。保险最初产生于海商贸易中,到了19世纪,保险的宗旨发展为明确应社会大众共享,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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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损害预先得以确定,即所谓的“为了满足特定的风险的发生,规避个人的经济损失”。保险是建立在团结一致的思想基础之上的,即所谓的“忧愁被分担,痛苦就会减少一半”,“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也是以相互信任为基础的。人类行为会产生一定的风险,这种行为后果的不明确,是概率分布的结果。实践证明,对大多数人来说,冒险是会产生风险的,因此,冒险是不可取的。而个人的福祉可以通过保险得到保障。一个普遍适用而又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利用保险规避风险。保险是风险决策中的一种价格权衡机制,其作用是将不同标准的风险评估确定化。

可保风险:可保性是决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将风险和保费相权衡。在权衡中,将要使用针对不同特点的风险而制定的不同指标。如果任何一种指标都不能满足要求,保险体系就要失去平衡。

偶然性:损害的发生是偶然发生的。对于保险关系的双方来说,损害的产生,大小以及后果都必须是不确定,和不能被外界环境影响的。犯罪行为,比如纵火或者谋杀,因此就不符合偶然性这一标准。

确定性:投保财产和金额必须能都准确的确定下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进行索赔理赔。比如说,死亡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的确定是比较困难的。相反,财险中的保险金是具体的,因为财产损失是可以量化的。

可估量性:被承保的风险对保险人来说应当是可以估量的。相关信息来源于犯罪类型的发展,风险分析或者企业内部的评估。 二、保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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