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版施工合同暂估价条款之解读 一、暂估价定义
在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最早出现了暂估价的概念,即其中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词语定义第1.1.5.5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与之相对应,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关于暂估价的相关规定,即其中的规范术语第2.0.7款规定:“暂估价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但其中仅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项,而不包括工程设备暂估价。而根据2013年7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2013版施工合同”)第10.7款规定: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工作的金额。
二、目前暂估价的应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暂估价项目的内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缺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理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导致暂估价定价过程中存在规避招标及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如暂估材料单价部分,若为乙供时,往往缺少合理规范的价格招标或价格认定的方式、程序等,往往由招标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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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定价,定价过程又过于随意,价格过高时易造成招标方的损失,增加工程结算时的难度,价格过低时施工企业会拒绝采购,从而增加工程建设管理的难度;如专业分包工程相关合同的规范签订也容易受到忽视,缺少包括招标人、总承包人及分包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分包工程的范围、分包工程的变更,分包工程定价方式、分包工程的价款与支付等方面内容的约定,均易造成工程结算中的纠纷隐患。 (二)部分招标人出于规避招标市场等的目的,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把这部分工程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并计入工程总造价,而在工程建设阶段时,重新将这部分工程从总造价中扣除,另行招投标,此种形式往往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同时又涉及到原合同价款的结算调整问题、专业工程的合同签订主体问题(部分工程招标方往往又会要求总承包方和分包商签订合同)以及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和支付问题,最终在工程总包管理和结算时形成一片乱局。
三、2013版施工合同中的应对措施
对于暂估价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2013版施工合同第10.7款提供了解决之道。
(一)明确规定:“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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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也可以选择第2种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三)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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