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床静脉用药集中调配,提高静脉用药质量,促进静脉用药的合理使用,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预防职业暴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和《处方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静脉用药调配,是指医疗机构药学部门根据医师用药医嘱(处方),经药师审核其合理性,由药学专业和(或)经过药学专业知识培训的护理人员按照无菌操作要求,在洁净环境下对静脉用药物进行加药混合调配,使其成为可供临床直接静脉输注使用的成品输液操作过程,其性质属药品调剂。

第三条 医疗机构采用集中调配和供应静脉用药的,应当设置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Pharmacy intravenous admixture service,PIVAS)。肠道外营养液和(或)危害药物静脉用药必须实行集中调配和供应。

第四条 本规范是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肠道外营养液、危害药品和其他静脉用药调配的全过程。医疗机构开展其他集中或者分散的临床静脉用药调配,参照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建设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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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建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通过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批准。

第六条 人员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负责人,应由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责任心强、有一定管理能力者担任;静脉用药医嘱(处方)审核,应由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系统的药学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五年以上临床用药调剂工作经验的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摆药、成品输液核对,应由药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加药混合调配可由药学专业和(或)护理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二)接受药学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或患有精神病等其它不宜从事药品调配工作的疾病者,应调离工作岗位。

第七条 房屋、设施和布局基本要求

(一)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总体区域设计布局、功能室的设置和面积应与工作量相适应,并能保证洁净区、辅助工作区和生活区的划分,不同区域之间的人流和物流出入应按照规定合理走向,不同洁净级别区域间应有防止交叉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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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的相应设施。

(二)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宜设于人员流动少的安静区域,且便于与医护人员沟通和成品的运送。设置地点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环境、路面、植被等不会对调配过程造成污染。洁净区采风口应设置在周围30米内环境清洁、无污染地区,离地面高度不低于3米。

(三)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洁净区、辅助工作区应有适宜的空间摆放相应的设施与设备;洁净区应含一次更衣、二次更衣及调配操作间;辅助工作区应含有与之相适应的药品与物料贮存、审方打印、摆药准备、成品核查、包装和普通更衣等功能室。

(四)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有足够的照明度,墙壁颜色应适合人的视觉;顶棚、墙壁、地面应平整、光洁、防滑,便于清洁,不得有脱落物;洁净区房间内顶棚、墙壁、地面不得有裂缝,能耐受清洗和消毒,交界处应成弧形,接口严密;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

(五)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洁净区应设有温度、湿度、气压等监测设备和通风换气设施,保持静脉用药调配室温度20℃~25℃,相对湿度70%以下,保持一定量新风的送入。

(六)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洁净区的洁净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有关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各功能室的洁净级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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