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中关于企业性质理论的文献综述
摘 要:企业性质是西方经济理论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企业的性质,新制度经济学学者进行了大量研究, 取得了很大进展。在企业性质理论演进过程中, 有代表性的观点包括科斯、张五常及杨小凯和黄有光的交易费用理论,以及威廉姆森、克罗格曼、哈特和穆尔等人的资产专用性、不完全契约与委托代理理论。。这些理论解释了企业性质的某个部分而没有看到整体,如何用综合的眼光分析企业的性质, 将是今后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新制度经济学;企业性质
在新古典经济学那里,企业不过是投入和产出的生产函数,企业唯一的功能是根据边际替代原则对生产要素进行最优组合,从而实现最大的产量或最低的生产成本。企业组织背后的制度因素被忽视了,因而长期以来企业理论被称为”黑箱”。企业的契约性质第一次由科斯揭示出来,被称为开创了现代企业理论的先河。企业不再被认为是一个生产函数,而是一系列契约的有机组合。新制度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企业性质中不同的流派。 一、交易费用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的企业性质理论是由科斯[1]首先提出来的,在其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中,科斯提出了交易成本概念,并将之用于经济分析,将生产的制度结构纳入经济理论。他认为作为价格机制替代物的企业,实质上是企业家与其他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的长期契约。在企业内部契约中,生产要素所有者为获得一定
报酬而同意在一定限度内服从具有一定强制性权威的企业家的指挥。
张五常[2]进一步发展了科斯的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出现是用资本市场代替产品市场,或一种契约方式代替另一种契约方式。市场交易的是产品或商品,企业交易的是生产要素。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两个市场是不可分割的,因为顾客向生产要素所有者支付的款项等于向产品销售者支付的款项。而交易费用的存在是市场分离的前提。
杨小凯和黄有光[3]在《专业化与经济组织--古典微观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一书中,通过消费者--生产者两分法、专业化经济和交易成本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建立了一个关于企业一般均衡契约模型。认为作为促进劳动分工形式的企业,尽管与自给经济相比也许会使交易费用上升,但当劳动分工经济收益的增加超过交易费用的增加时,企业就会出现。由于不同的结构会导致不同的交易效率,因此,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安排是至关重要的。一种非对称的剩余索取权结构在改进交易效率的同时,还能避免直接定价和贸易中交易效率最低的活动,从而促进劳动分工。由于对管理者活动所付出的努力及其产出水平的测量要花费极高的成本,所以,管理者的剩余索取权安排是一种有效率的产权结构。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4]在1972年发表的《生产、信息成本和经济组织》一文中也对企业的契约性质进行了研究,认为企业中的每个雇员与雇主之间只是一种简单的报酬合约关系,企业契约与市场契
约的差别在于一个队对投入的使用,以及在所有其他投入的契约安排中有些团体处于一个集权的位置,他是一个队生产进程中的集权的契约代理人--但它并不具有更为优越的强制性指令或惩戒权力。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
不完全契约理论流行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代表人物就是威廉姆斯和哈特。威廉姆森[5]认为,现实的生产要素交易中,许多资产具有专用性。这使得事前的竞争被事后的垄断取代,导致将专用性资产的准租金攫为已有的机会主义行为。用纵向一体化替代现货市场则可减少机会主义行为,因为在纵向一体化的企业中,机会主义要受到权威的监督和长期雇佣关系的弱化。显然,威廉姆森也认为企业的本质在于节约交易费用,只不过他进一步将资产专用性及相关的机会主义作为决定交易费用的主要因素,从而对企业产生或存在原因的解释更加透彻。
格罗斯曼和哈特[6]在坚持契约论的基础上,通过引”不完全契约”概念将企业性质理论推进了一步。他们将契约分为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并且认为要素市场的交易契约是一个不完全契约。而正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导致不能在订约前把要素买卖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规定清楚,没有详细规定的剩余权力就必须赋予投资决策相对重要的一方在履约过程中行使。因此,在他们看来,企业本质上是权利义务条款没有事前完全界定,要素一方有权在履约过程中追加规定的一种特别契约。 三、委托代理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