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大陆架争端的解决及其影响
争议的焦点
北海大陆架争端是上世纪60年代有关海洋争端的著名跨国案例。北海大陆架争端的对象是北海相关水域而非岛屿的争端,不存在领土主权争议。虽然当时北海沿岸国家包含了英国、法国、比利时、丹麦、西德、荷兰和挪威,但由于英国和其他国家的海域划分争端基本上根据等距离线(或称中间线)而解决,法国和比利时在北海所拥有的领海边界较短、与其他国家不存在海域纠纷,因此有关北海大陆架的争议主要发生于当时的西德、挪威、丹麦与荷兰之间,而后三者又通过各自条约相互解决了大陆架的划分,因此所谓北海大陆架争端实际上发生于当时的西德与丹麦、西德与荷兰之间,是西德同时与这两个国家的争端。更具体而言,由于西德分别与丹麦和荷兰实际上就各自近海的大陆架部分通过条约进行了划分,因此西德与它们的争议主要是针对离海岸较远的大陆架的划分。
在这场争端中,丹麦与荷兰拥有相似的立场,都主张和西德的大陆架划分采用它们与其他北海沿岸国家所采用的“等距离”划分原则。具体来说,两国的观点可概括为以下三条:大陆架边界线应采用1958年在日内瓦通过的《大陆
架公约》第6条(即非特殊情形下,等距离原则为划定大陆架的一般原则);等距离原则不仅为《大陆架公约》所认可,也成为了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原则;虽然西德不是《大陆架公约》缔约国,但等距离原则作为习惯国际法规则,德国有义务遵守。概言之,两国的核心观点就是主张采用等距离原则划分与西德的大陆架边界。
但西德反对这种做法,认为等距离划分原则会压缩西德所主张的北海海洋权益。西德提出反驳:西德不是1958年《大陆架公约》缔约国,无义务遵守该公约条款;等距离原则并非一般国际法和习惯国际法准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等距离原则才能适用,而德国沿北海的海岸线曲折特殊(向内凹陷),属特殊情况,不适用等距离原则,而应适用于公平原则。
国际法院的判决及大陆架划界的解决
在各自观点无法达成焦点的情况下,三方经协商,认可通过联合国所属的国际法院(ICJ)来解决这一争端,并赞同基于国际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后续协商,从而最终划定大陆架边界。具体步骤就是:第一步,通过双边条约,确立上述基本解决途径;第二步,三方同时向国际法院提交仲裁申请;第三步,三方根据仲裁判决结果,再通过相互协调和平解决纠纷。
1967年,三国将划分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协议请求法院判定“在划分属于这三个国家的北海大陆架的区域时应使用什么国际法则和规则”,并承诺在此后按照法院指明的原则和规则划界。
1969年,国际法院下达了这三国争端的裁决,裁决有利于西德的主张和立场,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条:法院不否认“等距离原则”是一种简便的划界方法,但这并不适用所有案例,否则有可能导致不公平;等距离原则不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法院认为该原则适用于某些部分,但不适用于《大陆架公约》第6条,因为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在提出这一条款时带着相当大的犹豫,某种程度上是以实验为基础的,充其量是根据拟议法,而不是根据现行法或习惯国际法而形成的规则;采用划界方法的一个先决条件是按照“公平原则”,通过谈判达成公平合理的协议。至于所涉及的区域究竟采用何种方法,单独使用一种还是几种方法同时并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三国之前的协定,判决下达之后,三国再经过谈判协商,于1971年1月确定了最终的大陆架划界范围,在划界方案中,西德大陆架面积由严格按中间线划分所确定的大约2.37万平方公里增加到大约3.5万平方公里,其中0.7万平方公里由原丹麦部分划入,其西界延至与英国大陆架相连接。与丹麦间的新界线则有一段向南弯曲,给丹麦留下一个丹麦特许权合同持有人业已发现油田的区域。由此,北海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