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
为保护我区生态环境和饮用水源的安全,提高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利用,有效减少养殖面源污染,全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X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及限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重点水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X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及《X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划定我区禁养区。
三、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鸡存栏X只以上,肉鸡出栏1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出栏50头以上,羊子出栏100只以上。
四、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范围
(一)禁养区
1.距离X河及X河主要支流(X河、X河、X河等)500米以内的区域。
2.距离X水库、X水库、X水库及各镇(街道)居民饮用水源地500米以内的区域。
3.X区域内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核心区域和缓冲区500米以内的区域。
4.距离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500米范围内区域。
5.距离X城镇主要交通干线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6.根据城镇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新规定的其它禁养区域。 (二)限养区
限养区范围为禁养区范围以外200米以内区域。 五、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内严禁新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已建成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根据实际情况分年度进行关闭搬迁,X年完成禁养区内40%的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搬迁,X年完成40%,X年完成20%。
(二)限养区内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限期完成治理,污染物处理达到排放要求,限期内未治理或治理后仍未达到国家规定治理要求的,依法责令关停、转产
或搬迁。
(三)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一是在非禁养区和限养区(可养区)规划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即粪污处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现有的规模化养殖场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进行环境污染综合整治,严格落实畜禽废物综合利用措施,保证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粪污处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鼓励、引导畜禽养殖业向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二是严格按照X省农业厅印发的《X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X农业发〔X〕50号)要求,对全区符合要求的养殖场区进行备案,将场址、畜禽类别、规模、工艺、主要设施设备、业主简介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四)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区环保、畜牧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大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力度,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按期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限期关停、转产或搬迁和限养区及其他区域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任务,加快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科学协调健康发展。区经发、环保、畜牧、国土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区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区环保、农业、畜牧、经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