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 (盖单位章) 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经办银行: (盖单位章) 法定人或代表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六部份 工程质量保修书
回购人(全称):
投资人(全称): 回购人、投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参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现行有关国家和福建省建设工程法规、规章,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双方约定由投资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因施工责任引起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1)道路、桥涵、通道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其他工程保修期限自回购人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年。
(3)工程保修期满15工作日内,如果未出现防水防渗以及其他比较严重的保修问题,回购人应于15工作日内支付回购款余款,否则,回购人有权部分延期支付回购款余款。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道路、桥涵、通道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其他工程保修期限自回购人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起2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投资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投资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回购人有权委托他人修理,费用从回购款余款扣减。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投资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投资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回购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因不可抗力、业主原因或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保修范围。 六、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回购人、投资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回购人: (盖单位章) 投资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七部分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合同通用条款内容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0201)。
第八部分 项 目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说 明
一、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9-0201)的补充、删改和具体化,两者均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对照有关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
二、如果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999-0201)之间有不符合之处,以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3 释义
第2条 授权与定义
第3条 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及基本要求 第4条 项目回购约定 第5条 回购人的担保权
第6条 建设期的延长
第二章 各方的一般义务
第7条 回购人的一般义务 第8条 投资人的一般义务
第三章 双方的主要义务
第9条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第10条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第四章 投融资
第11条 项目融资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12条 项目监管
12.1 回购人的监管权 12.2 财务监管 12.3 监理机构的监管
第四章 项目建设
第13条 前期工作 第14条 设计变更 第15条 施工
第16条 投资人的违约
第17条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第18条 进度计划及控制
18.1 进度计划 18.2 进度报告
第19条 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
第五章 项目延误与终止
第20条 完工延误 第21条 终止 第六章 验收和移交
第22条 工程验收
22.1 验收标准 22.2 验收 22.3重新验收 22.4 检验争端
22.5 隐蔽工程验收
第23条 工程移交 第七章 保修期 第24条 保修期
24.1 完成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 24.2 保修期
第八章 环境保护 第25条 环境及文物
25.1 环境保护
25.2 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
第九章 保险 第26条 保险
26.1 保险
第十章 合同转让
第27条 双方合同转让
27.1 由回购人的转让 27.2 由投资人的转让
第十一章 争议解决
第28条 争议解决 第十二章 附则
第29条 其他规定
29.1 义务的分别性 29.2 不予放弃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词汇和语句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