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违约金处理不代表免除投资人按照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投资人应按时完成违约事项的整改工作,以避免受到再一次或进一步的违约处理。 第 17条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
17.1为了保证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投资人对施工现场作业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7.2 工程开工前,投资人应制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案,并报监理备案。 17.3投资人应按月向监理提供关于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建设工程的质量控制结果的完整文件。
17.4 回购人有权定期检查投资人的质量控制情况,以证实本工程的质量控制是否符合要求。投资人应协助进行此种定期检查,但回购人的上述检查不免除投资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18条 进度计划及控制 18.1 进度计划
18.1.1工程的进度计划都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计划、设备及大宗材料招标、采购计划、管理及分包单位招标等计划。
18.1.2在工程开工之前,投资人应向回购人和监理机构提交一份整体进度计划。施工过程中,每个月25日向回购人和监理机构提交下个月进度计划,每年12月份应向回购人和监理机构提交下年度计划。
18.1.3投资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为实施工程计划采用的工期安排和方法的总体说明并给回购人备案。在未通知回购人的情况下,进度计划或这类安排与方法都不应有重大更改。若工程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回购人可通知投资人修改进度计划,指出为在竣工时间内完成工程须作的必要更改。 18.2 进度报告
投资人应负责编制和上报工程的进度报告(包括月、年),并将 2 份副本提交给回购人。工程建设过程中,投资人应在每个月 25 日向回购人提交本月份的进度报告及累计的进度情况,每年12月份应向回购人提交一份年度进度报告。
第19条 建设过程中的监测、检验及异议
19.1投资人应自建工地实验室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建立工地实验室进行常规项目检测(注:检测机构不能与担任本项目工程监理有隶属关系),特殊项目实验检测由回购方指定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所有成
品、半成品、原材料、试验检测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19.2回购人有权随时监测建设工程的实施并进行适当的检验。如果检测的结果为合格,此种监测和检验的一切费用应由回购人承担;如果检测的结果为不合格,此种检测和检验的一切费用由投资人承担。投资人应配合回购人进入现场,以使回购人得以对建设工程进行监测和检验,配合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19.3回购人有权在工程完工日之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对任何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材料或设备提出书面异议,并要求投资人对此进行适当解释或纠正。
19.4回购人未能监测、检验,不应解释为回购人放弃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也不应免除投资人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七章 项目延误与终止 第20条 完工延误
20.1 投资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投资建设,当发生第6条情况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投资人可顺延本项目竣工日期。但发生下列情况者,工期不予顺延:
20.1.1 因投资人违反规范或任何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进行返工、重建、修建的施工工期,均计入相应项目的施工工期。因投资人违反规范施工,或以伪劣材料充抵合同规定的品牌、型号、质量等级,或没有按投标时报送样品进行采购供货或不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进行配置时,经回购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的停工日期不得顺延;
20.1.2 投资人没有组织和协调好相关施工队伍进行施工而造成工期延误,由投资人承担责任;
20.1.3 投资人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回购人提出返工的日期延误由投资人承担责任,因施工组织方案审批影响开工,工期不予顺延;
20.1.4 工程实施期间或完工后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技术问题需作整改,其整改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耽误工期由投资人承担责任并负责经济赔偿;
20.1.5 投资人原因的待料工期不予顺延。回购人未及时确定材料的品种、规格造成的待料工期可按实签证顺延,但投资人应提前2 天以书面文件通知回购人作出决定;
20.1.6 工程质量未达到等级标准要求,回购人要求投资人返工,直到符合
约定要求条件。投资人应按回购人要求的时间返工,工期不顺延。 第21条 终止
21.1在下列情况下,回购人可终止合同:
21.1.1 因投资人原因,项目未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日以后 180 天内完工; 21.1.2投资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购人,投资人已终止建设工程而且不打算重新开始建设;
21.1.3投资人在完工日之前停止建设工程或检验或直接地或通过总投资人的行动从现场撤出所有或大部分人员;
21.1.4 投资人未经回购人许可擅自转让本协议工程。 21.2在下列情况下,投资人可终止协议:
21.2.1回购人不能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回购款,投资人有权以书面
形式提出终止协议;
21.2.2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无法实施;
21.2.3因回购人或第三方的原因影响工程的建设,使投资人无法正常履行本协议。
21.3终止合同时的估价
在根据第21.1款终止合同后,回购人和投资人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日内共同确定投资文件、财务文件、施工文件、工程设备、材料、投资人的设备和工程的价值,以及到终止合同日期为止投资人应得到的所有款项。
如回购人违约终止协议,除应考虑投资人的成本、利润等因素外,还应包括由于投资人提前终止采购、施工和劳动合同等增加的费用。 21.4 终止后的支付
21.4.1在回购人根据第21.1、21.2款的规定终止协议之后,回购人在确定投融资、施工、竣工和任何工程缺陷修复的费用、延误赔偿金(如有时),以及回购人应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之前,没有义务向投资人支付进一步的款项。
21.4.2回购人应在21.2款规定的30天内向投资人支付任何结余金额。 第八章 验收和移交 第22条 工程验收 22.1 验收标准
按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有关相应的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并保证工程符合本合同要求的验收质量。
上述国家和省市颁布的相应工程验收规范,由投资人在开工之前以书面形式报回购人及监理工程师审批。 22.2 验收
22.2.1具备验收条件投资人应提前 7 天将某一确定日期书面通知回购人代表,说明在该日期将进行初验,回购人应在该书面通知告知的日期派代表参加验收组进行初验,投资人应根据初验结果进行缺陷修补和整改修复工作。
22.2.2初验结束,投资人按要求所有完成缺陷修补和整改修复工作,报监理人与回购人核实后,应提前 7 天将某一确定日期书面通知回购人代表,说明在该日期将进行验收,回购人应在该书面通知告知的日期派代表参加验收组进行检验。
22.2.3投资人要确保完成该工程项目中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2.3重新验收
如果工程或某系统未能通过验收,投资人应负责修复;在修复缺陷后,重复进行此类未通过的检验以及对任何相关工程的验收。 22.4 检验争端
如果回购人与投资人之间对本条规定的检验的结果产生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颁布的统一标准或福建省的有关规定解决此种争议。 22.5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建设过程中,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投资人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回购人或施工监理人派员参与该等工程的验收。若回购人或施工监理人未派员参与验收,则投资人可在回购人或施工监理人代表缺席的情况下对相应工程予以验收并于验收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隐蔽工程验收报告提交回购人或施工监理人备案。但不免除投资人的责任,并且回购人有权按19.2条约定进行复检。 第23条 工程移交 23.1 移交的范围和时间
23.1.1本合同中的移交是指对本项目工程整体验收合格,对该工程向回购人的移交。包括:
(1)该工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与该工程相关使用的所有器材、机械、设备和设施;
(3)投资人拥有的与该工程相关的有形资产;
上述所有各项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
移交前,投资人应向回购人提交由其出具的保证函,保证投资人完全履行在移交期内所有义务,并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的义务,保函期限为保修期,保修期结束,保函自动解除。
23.1.2移交时间
投资人应在项目整体验收(完成全部合同项下施工内容)合格之日起10天内完成项目的移交,移交之日回购人应同时向投资人颁发该工程的移交证书。项目移交之日即为回购期起算之日。
23.1.3如最后一项单项工程未通过验收合格,回购人同意社会公众使用晋江世纪大道南拓工程,则视为本工程验收合格,同意(包括默示同意)之日即为验收合格之日。
23.1.4 投资人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60天内将有关档案资料移交给回购人。
23.2 移交文件
投资人应向回购人移交完整的项目所有工程档案资料。 23.3 移交效力
自该工程移交日期开始,投资人在本建设合同项下有关该工程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于移交日期累积及未付的债务除外。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应接管该工程的运营使用及本合同明示或默示的、因合同产生的、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权利和义务。 23.4 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
23.4.1工程所有权移交应满足以下条件:工程通过验收,并达到合同要求的验收质量标准;
23.4.2在工程满足所有权移交条件后,回购人向投资人颁发移交证书。从颁发移交证书之日起,回购人即享有该工程的所有权。
23.4.3在颁发移交证书之前,投资人应承担该工程的整体或部分受到损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23.4.4 从本工程移交之日起,本工程的保养、维护责任以及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回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