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质部处罚管理办法

安质部处罚管理办法

一、总则

安全管理工作要“严字当头,管字落实”,对违反安全的行为实施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安质部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应与违反安全行为的事实、性质及情节程度相当。处罚有内容、有力度、有效果,最大限度地调动项目部职工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增强项目部和架子队员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安全生产目标

伤亡事故目标控制: (1)重大伤亡率为零 (国家指标为0) (2)重伤亡事故为零 (3)轻伤事故为零;隐患治理率达到100%,杜绝重大安全隐患;杜绝火灾事故;杜绝一般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杜绝安全管理方面不良行为记录的发生;

三、职工安全管理办法

1、职工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罚款50元,屡教不改加倍处罚。 2、每日日常班前教育要在作业队上班前10分钟集合队伍针对性进行班前教育,不能流于形式。教育照片如过了7点上报罚款50元,不报罚款100元。

3、经发现无故损毁防火器材者,将根据损坏消防器材价格,对其处以2倍金额罚款。

4、引发火灾者,将根据损失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具体情况以项目办公会最终决定为主。

5、职工宿舍上班期间电器、照明灯要及时关闭,如未关闭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办公区下班期间未按规定关闭用电办公用品时,对其责任人

或责任部门处以100元罚款。

6、酒后上岗者,对其处以500元罚款;再次发现该职工酒后上岗将上报项目领导班子,由项目办公会作出最终决定。

7、施工前,现场技术员与设备管理单位做好调查工作,并由其对设备产权归属、设置位置、使用范围和功能、安全事项等进行交底。地面以下的管线必须探明其准确位置,并做好标记。需要使用开挖方法探明的,必须取得设备管理单位的认可,并在其监护下或由设备管理单位进行迁改;如施工前未于设备管理单位取得联系确认管线位置或确认管线位置后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将对交底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若因为未联系设备管理单位确认现场地下管线或确认后未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时,造成事故后,将根据项目办公会最终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全项目部通报批评。

8、机械施工作业时,违规指挥将对指挥人员处以200元罚款;若因指挥不明或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亡、机械倾覆事故时,将根据项目办公会最终决定进行处罚,并全项目部通报批评。

9、发现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未及时制止并要求整改者,对该职工处以100元罚款,并对该职工和施工班组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

四、施工人员管理办法

1、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工班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未按规定配专兼职安全员,不准施工,并一次性罚款1000元;以上每缺一项每项罚款500元;

3、现场施工材料、设备、工具等码放牢固、有序整齐,无混乱现象,违者对工班罚款500元/次;

4、故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无故将灭火器损耗的,赔偿新消防器材并罚款500元/次;

5、生产施工现场危险品,如:氧气瓶、乙炔瓶及油桶不得共存一起或靠近火源,存放间距不得小于5米,违者罚款500元/次;

6、氧气瓶、乙炔瓶不得使用漏气老化胶管,两条胶管必须使用红黑相间两种颜色,接口螺纹扣件齐全有效,现场使用瓶身配备防震胶圈,乙炔瓶要有回火阀,摆放距离不小于5米,与明火作业点距离不小于10米,违者对使用单位每瓶罚款200元/次;

7、车辆在场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违者罚款100元/次; 8、龙门吊吊装物体时,物体上严禁搭乘作业人员,违者对司机和作业人员各罚款100元/人次;

9、电气焊工应遵守电气焊(割)“十不烧”规定,违者对个人罚款100元/次;

10、雨天时,不得露天做电气焊作业,违者对个人或工班罚款100元/人次;

11、生产施工现场应做到:无固体废物、无焊条头、无施工废油类、无施工废渣乱弃及废水泥浆等污染植被、污染环境,违者对工班罚款100元/次;

12、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和警告、安全标志、消防器材、管道阀门、电气仪表开关等,未经上级许可,不得挪动损坏,如有损坏两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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