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避碰知识点

1. 水上飞机 :包括 为 能 在 水上操作 而 设计 的 任何航空器 。 (即只要任何航空器 设计 了能在 水上操作 的功能)

① 在水面 的水上飞机,通常应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并避免妨碍其航行。然而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则 应遵守第二章规则 。

A. 水上飞机无论是 起飞 、 降落 、 贴近水面飞行 还是 水上操作 (即 任何时候 ) ,都不 应 妨碍他船,但 条件是 :互见 ;

B. 水上飞机 超低空飞行 时 不遵守 海上避碰规则; C. 在空中飞行的“水上飞机”仍属于规则定义的水上飞机;

②如果是在 狭水道 或 IMO 认可的分道通航 :则 狭水道或 IMO 认可的分道通航规定的“不妨碍” 优先于 “水上飞机的不妨碍” ; 2. 地效船 :是 多式船艇 ,其 主要操作方式 是利用 表面效应 贴近水面飞行的各种船艇。

①地效船在 起飞 、 降落 和 贴近水面 非排水状态 下飞行 时, 应 让请所有其它船舶并 避免妨碍 其航行,但 条件是 :互见 ;夜间此时 应 显示 高亮度 的环照 红 色闪光灯(气垫船是 黄 色闪光灯) ;

②地效船在 水面操作(即水上航行) 时, 应 作为机动船,遵循 第二章规则 ;此时亮桅灯、尾灯和舷灯; ③特例:如果地效船(或水上飞机)沿分道通航贴近水面起飞、降落、飞行,另一穿越船: A. 如果穿越船 L ≥ 20m ,地效船不妨碍穿越船; B. 如果穿越船 L <20m ,穿越船不妨碍地效船;

④如果是在 狭水道 或 IMO 认可的分道通航 :则 狭水道或 IMO 认可的分道通航规定的“不妨碍” 优先于 “地效船的不妨碍” ; 3. 气垫船:

A. 在排水状态下:显示桅灯、尾灯和舷灯;

B. 在非排水状态下:显示桅灯、尾灯和舷灯,还 应 再加 黄色环照闪光灯 ; C. 规则只为气垫船规定了号灯、号型,没有规定特殊的责任规定; D. 避碰责任:无论是否处于排水状态均按照 普通机动船遵守规则 ; ③定义:

A. 机帆并用 船是机动船;

B. 未装机器并未挂帆的船认为是帆船;

C. 失控船必须处于“ 在航中 ” (操限船也是) ;在锚泊、抢滩、搁浅和系泊中不存在“ 失控 ” ;

ⅰ . 常见失控船 :帆 船无风遇急流;火灾船按灭火要求操纵;大风浪船无法变向变速; 走锚船 ; 拖锚船 ;干舷消失无法正常航行的 船舶;

ⅱ . 不属于失控船 :大风浪主机降速 滞航 ;起锚时锚机故障,另一锚机正常;罗经、雷达等 导航设备 发生故障; ④号灯号型:

ⅰ . 各种天气条件下:

A. 应 (必须)显示号灯的时间:从日落至日出 ; 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时间 ; B. 应 (必须)显示号型的时间:白天 ;

C. 应 (必须)同时显示号灯号型的时间:白天能见度不良 ; 晨昏蒙阴 ; ⅱ . 各种灯装设位置:

A. 桅灯、尾灯 尽可能 装在船首尾中心线上; B. 舷灯:不一定 装在左右舷最宽处; C. 拖带灯:要求设置在尾灯的垂直上方 ; ⅲ . 号灯射程:

A. 射程分点:50、 20、 12海里; B. 桅灯:6、 5、 3、 2; C. 舷灯 ;3、 2、 2、 1; D. 环照灯:红绿白黄;

E. 不在“射程分点”的灯 :操纵号灯(五套操 -即其射程 5海里) , 未定闪 (即闪光灯射程未规定) ; F. 闪光灯:黄红;

G. 特殊:不易察觉被拖船 闪光灯:3海里; 临近捕鱼船的额外号灯 :至少 1海里 ,但小于 渔船规定号灯 射程; ⅳ . 号型 ; 圆锥体号型高与底面直径相等;圆柱体号型高是地面直径的两倍;

ⅴ . 机动船、帆船、划桨船、拖带船、被拖带船、限吃水船、失控船、在航转运和拖带严重受限 锚泊时 号灯和号型 :

A.L <50m 时, 一盏白灯 (一盏白灯 代替 前后锚 灯,甲板灯没要求) ;

B.50m ≤ L <100m , 前后锚灯 (必亮 前后锚灯,甲板灯 可以 亮) ; C.L ≥ 100m , 必亮 前后锚灯, 必亮 甲板灯; D. 号型:以上都是在 最易见处 一个锚球;

E. 长度<7m 的船,不是在 狭水道 、 航道 、 锚地 或 其他通常航行的水域或其附近锚泊 时, 不 要求显示 锚灯 、 锚球 ;

F. 注意:锚灯 就是 环照白灯 ;

G. 注意:锚泊中 并靠 在一起的船 ; 各显示各 的锚泊号灯、号型; H. 注意:锚泊时间:从“ 抛锚开始 ”至“ 锚离底 ” ;

ⅴ . 机动船 (包括 气垫船 和 机帆并用船 ) 航行时号灯 : A.L ≥ 50m 时,都是桅灯、舷灯、尾灯;但

B. 12m ≤ L <50m 时,前桅灯 +舷灯 +尾灯(后桅灯 可 不亮) ;

C. 7m ≤ L <12m 时,一盏环照白灯 +合色舷灯 +尾灯(前后桅灯都 可 用一环照白灯代替) ; D.L <7m ,且(最高 ) 航 速≤ 7Kn, 一盏白灯 +尾灯(可 只亮一盏环照白灯,舷灯有条件亮) ; ⅵ . 帆船 (包括 划桨船 ) 航行时的号灯 : A. 总的都是舷灯、尾灯(没有桅灯 ) ; B.L ≥ 20m 时, 可 另加上红下绿环照灯;

C. 7m ≤ L <20m 时,三色灯(可 显示 三色环照灯) ; D.L <7m 时,电筒或白灯(可 电筒 或 白灯 代替三色灯) ;

注意 :舷灯 在 船长 L <20m 时(无论是机动船还是帆船 ) ,可合并成 一盏合色灯 ,显示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 ⅶ . 拖带 :(拖带长度:拖船船 尾 至被拖船 后端 ) A. 尾 拖(拖带长度 >200m )时:

① 应 用 三 盏 桅灯 代替一桅灯(前桅灯或后桅灯 ) ; ②号型:菱形体 ;

B. 顶推 、 旁拖 和 尾 拖(拖带长度≤ 200m )时:(注:顶推、旁拖时, 不 显示 拖带灯 ) ① 应 用垂直 两 盏 桅 灯取代一盏桅灯(前桅灯或后桅灯 ) ; ② 无号型 ;

③ 非拖船 临时拖带:不能显示拖船号 灯 时,不要求显示号 灯 ,但 应 采取招引信号, 应 标明拖带船与被拖船之间的关系,尤其应将 拖缆照亮;但 必须 显示号 型 (拖带长度>200m 时,拖带船和被拖船各显示 菱形体 )

④与被 顶推 船成牢固组合体:按一个同等长度机动船显示;

⑤如果 拖船 两 舷 各有一 队 船被 旁拖 ,则 每舷 的船作为一艘船显示 号灯 (任何数目的被旁拖船) ; ⑥被旁拖时,舷灯要靠 前 ,以表示旁拖长度;

ⅷ . 被拖船 ; (注:每 个被拖带物上都得点灯,但只要在 最后 一拖带体且 配备人员 时船名声号) A. 总的就是显示舷灯、尾灯;

B. 被尾拖时,可以点灯或表明其存在代替; C. 旁拖时:舷灯、尾灯; D. 被顶推时:舷灯;

E. 被尾拖 时(拖带长度>200m )号型:最易见处 菱形体 ; ⅸ . 部分淹没不易察觉被拖带体 :(能见距离为:3海里) A. 总的间隔不超过 100m 显示 环照白灯 ; B. 宽度<25m 时, 只前后 显示环照白灯; C. 宽度≥ 25m 时, 前后左右 各显示一环照白灯; D. 不能按规定显示:点灯 至少表明其存在 ; E. 号型:

① 拖带长度>200m 时,被拖体 前后 端 各 显示一个 菱形体 ; ② 拖带长度≤ 200m 时,被拖体 末端 显示一个 菱形体 ; ⅹ . 操限船 :(长度必须≥ 12m )

A. 对在抛锚时号灯、号型无特殊定义(和 机动船 相同) :① 在航转运 ;② 拖带 ;

B. 不对水 移动关闭 桅灯 、 舷灯 和 尾灯 :① 在航转运 ; ② 疏浚 ;③ 捕鱼船 (包括 拖网 、 非拖网 ) (拖网有 后桅灯 时也 应 关闭) (简记:转浚捕鱼 关)

C. 在航不对水移动不需关闭桅灯、舷灯和尾灯的操限船:①拖带船;②清雷船; (简记:拖雷 )

D. 只看到红白红:除 拖雷 外的操限船在航不对水移动;

E. 号灯不是红白红和号型不是球菱球 :清雷(在航号灯:三绿;在航号型:三球 ;锚泊号灯:三绿 +锚灯;锚泊号型:四球 ) ;

F. 不显示 锚泊 号 灯 号 型 (即没有锚灯、锚球) :① 水下作业 ;② 疏浚 ;③ 从事捕鱼的船 ; (其中① 同在航号灯、号型 ;②和③同 在 航不对水移动时 号 灯 , 同在航号型 ) (简记:下浚捕鱼 )

G. 无 桅灯 的船舶:帆船 、 划桨船 、 被拖带船 、 引航船 、船长 L <50m 的 拖网渔船 和 所有非拖网渔船 ; (简记:引划帆被拖 , 小 50拖网 , 所有非拖网 )

H. 显示品字形三绿灯 +在中间绿灯下方一盏白灯:①白灯可能为清雷船尾灯; (是否对水移动不能判断) ②白灯可能为清雷船锚灯; ③距离此船 1000m 范围内危险;

I. 显示 菱形体 的船 :

① 尾 拖 拖带长度>200m 的 拖 船; ② 尾 拖 拖带长度>200m 的 被 拖船;

③拖带部分淹没不易发现 被 拖体 末 端;当 拖带长度>200m 时,在 前端 最易见处也显示一个; J. 疏浚船 ; 绿菱(记:绿领) 侧能过; Xi. 失控船 :(长度必须≥ 12m )

①失控开始:立即关闭 前后桅灯, 并显示 两 个垂直 环照红灯 ; ②不对水移动后:关闭 舷灯 和 尾灯 ; Xii. 搁浅船 ; (长度必须≥ 12m )

A. 号型:锚灯 +两个垂直环照红灯 ; (不要求 显示 甲板灯 ) B. 号型:垂直三个黑球 ; (无锚球) Xiii. 长度<12m 的船:

A. 不要求 (有条件可显示 )显示:失控、操限和搁浅船的 号灯 、 号型 ; (简记:失操搁 ) B. 以上要求, 潜水船 (水下作业 )除外; C. 但是 锚泊 的 号灯 、 号型 要按要求显示

Xiv. 从事捕鱼的船舶 :(舷灯 、 尾灯 不对水移动关闭 ) A. 拖网渔船 ; ①上绿下白环照灯;

② 船长 ≥ 50m 时, 应 显示 后桅 灯(在航不对水移动时 关闭 ) ; ③船长小于 50m 时,也 可 显示 后桅 灯(在航不对水移动时 关闭 ) ; 注意 :

①看到的灯为 绿白白 (上下绿白环照灯,和尾灯) :拖网渔船,由于看不到桅灯,船长无法确定;

②看到的灯为 白绿白 (后尾灯 +上下环照白灯) :由于船长<50m 的拖网渔船也 可 显示后桅灯,所以船长无法确定;

B. 非拖网渔船 ; 总的都是 上白下红 环照灯;

① 渔具伸出距离>150m 时 :在伸出方向 加 一盏环照白灯; C. 号型:

①所有 拖网渔船 和 长度<150m 的非拖网渔船 :尖端对接 的两个圆锥体;

② 渔具伸出距离 >150m 的 非拖网渔船 :除 尖端对接 的 两 个圆锥体,另 加 尖端向 上 的单个 圆锥体 ; ③锚泊号灯:同在航不对水移动时 ;锚泊号型:同在航号型 ;

Xv. 临近捕鱼的额外信号:(射程:至少 1海里,小于 渔船规定的号灯的能见距离 ) A. 拖网渔船:(不论是用 底拖 还是 中层渔具 可 显示)

①非对拖 ; 放网:垂直 两盏白灯 ; 起网时 ; 上白下红 ; 网挂障碍物:垂直 二盏红灯 ; ②对拖:同上,另朝前方并向另一对拖船方向照 探照灯 ;

B. 围网渔船(非拖网渔船) :(船的行动为渔具所 妨碍 时才 可 显示) 垂直两盏黄色号灯 (等明暗 , 1秒 )

注意:用 曳绳钓 钓鱼的船不是规则定义的从事捕鱼的船, 不要求显示任何捕鱼信号 ; Xvi. 限吃水船:

A. 夜间显示号灯:同等长度机动船号灯,还 可 显示垂直三盏红灯; B. 号型:最易见处 应 显示垂直 圆柱体 ; Xvii. 引航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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