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

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宁政发[2012]9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13 【实施日期】2012.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

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2〕9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国办发〔2011〕54号)的有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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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

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 》(国办发〔2011〕5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组织营养改善计划,制定全区营养改善工作方案和推进计划,将市、县(区)人民政府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内容。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协调指导,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督导检查。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的第一责任人。 县(区)人民政府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确定供餐模式、供餐内容; (二)建立健全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原料采购、食品配送、资金管理等制度; (三)制定本地区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对事故进行调查; 2 / 3

(四)落实学校食堂(伙房)建设资金,配备足够数量的食堂从业人员并保障其待

遇;

(五)对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巡查,责令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第四条 教育、财政、民族宗教、发展改革、农牧、监察、宣传、卫生、审计、工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方案》确定的职责,做好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积极参与营养改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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