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说明 本协议示范文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编制。

本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如BOT(建设-运营-移交),TOT(转让经营权)等形式。其它形式如股权转让等可参照本示范文本。 本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实施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中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示范性文件。鉴于项目的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各地在参照使用本协议示范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相应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

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项目执行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1 .2 其它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 2 条 特许经营权 2 . 1 特许经营权 2 .2 特许经营期 第 3 条 声明和条件 3 . 1 甲方的声明 3 . 2 乙方的声明

3 .3 履约保函(BOT形式适用) 3.4 融资完成

3 .5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6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项目建设(BOT 形式适用) 第4条 土地使用 4. l 土地使用权

4.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第5 条 设计 5 .1 设计要求

5.2 审阅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 5.3 施工图设计 5.4 甲方的责任 第6条 建设

6. 1 乙方的主要义务 6 .2 甲方的主要义务 6 .3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项目进度计划4 .6 6.5 进度报告

6.6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6.7 不可免除

6. 8 交付图纸和技术资料

6.9 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 第7条 竣工

7. 1 项目设施竣工验收 7.2 环保验收 7.3 开始商业运营

第五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8条 运营与维护

8 .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8.2 污水处理范围 8. 3 甲方的主要责任 8 . 4 乙方的主要责任 8. 5 维护保函

8. 6 运行与维护手册 8.7 水样的采集和储存 8. 8 水量的计量 8.9 暂停服务 8. 10 环境保护

8. 11 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8.12 甲方进入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现场 第9条 污水处理服务费 9 . 1 污水处理服务费

9 . 2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 9.3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 9. 4 污水进水水质超标 9 . 5 更改出水排放标准

9 .6 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 9.7 处理水量不足违约金

第六章 项目设施的移交(BOT、 TOT 形式适用)

第10条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移交 10. 1 移交委员会 10.2 移交范围

10 .3 最后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10.4 备品备件 10.5 保证期

10. 6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10.7 移交效力

10 .8 维护保函的解除 10. 9 风险转移

第七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条11第 11.1 不可抗力 11.2 保密

11.3 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 第12 条 甲方的一般义务 12.1 不干预

12.2 不当兑取保证金 第13 条 乙方的一般义务 13.1 股权转让的限制 13. 2 遵守适用法律 13 . 3 劳动安全标准 13.4 项目文件的协调 13.5 税金、关税及收费

13 . 6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13.7 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 第14条 保险 第八章 违约赔偿 第15条 违约赔偿 15. 1 赔偿

15 . 2 减轻损失的措施

15. 3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15.4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第九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16 条 终止

16.1 甲方的终止 16. 2 乙方的终止

16 . 3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16 .4 终止的一般后果 16.5 终止后的补偿 16.6 终止后的移交 第 17条 变更和转让 17 .1 甲方的变更 17.2 乙方的转让

第十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第18条 解释规则 18 .1 修改 18. 2 可分割性 第19条 争议的解决

19.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9. 2 仲裁

19.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19 .4 继续有效 第十一章 其它 第20条 其他条款 通知1 .20 20.2 附件目录 不弃权 20.3

合同文字4 20.生效日期20 .5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__________________(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则和法律依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_______市(县)_______(部门)(被授权人)(下称“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被授权代表:_______ ,职务:_______;与______________(下称“乙方”),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号: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 。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国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______________市(县)签署。 鉴于:

(1)______________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_______污水处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该项目已于______年____月_______ 日获得_______省_______(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批文见附件9); (2)______________(甲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至_______ 年_______ 月对_______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______________,确定由______________(乙方)承担本项目。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1条 术语定义 1 .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项目”或“污水处理项目”

指_____污水处理项目,处理能力为每日___立方米,地址为_______。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16,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出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4图中所示。 “法律变更”

指:a.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 、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b.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i)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ii)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 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基本水量”

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均____立方米计算的处理水量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进水采样点”

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行采样之处。具体位置如附件4图中所示。 “接收点”

指本项目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见附件4。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项目处理后的交付点,见附件4。 “开工日期”

指按以下方式确定的日期:(a)本协议生效后_____天,或_______(b)_____年___月___日,或_______(c)其他条件。“开始商业运营日”

指满足第7.3条的规定,项目视为开始商业运营之日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第3.3条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包括附件9所列的批准文件。 “融资完成”

指乙方与贷款人签署并递交所需的有效融资文件(包括满足或放弃该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用以证明乙方为本项目获得举债融资所需的全部交易办理完毕,同时乙方应一并收到本协议和融资文件可能要求的股权投资人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它文件,但不包括:1)与股权投资人的认购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生效日期”

本协议20.4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始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2.2条规定的含义。 “投标保函”

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与投标书同时提交的保函。 “维护保函”

指按照本协议第8.5条款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_______%。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 “污水处理项目用地”

指位于_______共计_____平方米将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详见附件3。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项目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服务支付的费用。 “污水处理单价”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的开始应自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公历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的开始应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开始,最后一个运营月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一日结束。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政府部门”

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b)本项目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门。 “最终竣工日”

指根据第7.1条款颁发或视为颁发最终完工通知之日 1.2 其它 在本协议中: (a)“元”指“人民币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b)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或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它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c)所指的日、星期、月、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和年; (d)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所指的合同是指有关的合同和合同附件,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e( 合同不时所作的补充或修改;

(f)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新,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第2条 特许经营权 2.1 特许经营权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进行_______(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

在特许经营期内,非经甲方同意,并仅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担保所需,乙方不得擅自就本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出租、质押或其它任何处置。 2.2 特许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延长或第16条而终止,特许经营期应为_______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3条 声明和条件 3.1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甲方已获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管理本项目,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2)甲方已经获得本协议附件9列出的应在生效日期前获得的所有批准;

(3)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项目的顺利进行,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 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1)乙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