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征管协调互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征

管协调互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6.11 【实施日期】2010.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征管协调互动管理办法》的通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筹备组,机关各业务处室: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征管协调互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6月4日市局第6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一日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稽查征管协调互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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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征管水平,强化稽查力度,实施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使征管、稽查各部门之间互相沟通、互相协作、互相监督、互相促进、信息共享,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征管协调互动的内容主要是:根据稽查、征管的工作职能,进一步明确互动职责,加强协作配合,畅通信息渠道,查找税收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疑点,提高纳税服务质量,达到加强税收征管,共同堵塞漏洞的目标。

第三条 稽查、征管要建立信息资料交换传递制度,指定专门岗位和人员负责信息资料的交换传递工作;对互动工作中的各类文书资料,接收方要建立台帐签收登记,妥善保管。

第四条 为推动稽查征管协调互动工作,乌鲁木齐市地税局(以下简称市局)成立稽查征管协调互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主管征管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稽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区(县)地税局(以下简称各区县局)业务副局长、市局征管处处长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局征管处,具体承办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事宜,并对各区(县)局与稽查局之间协调工作的开展情况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稽查征管协调互动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第五条 各区(县)局的职责:

(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认为有必要重点检查的纳税人,要及时以《稽查征管协调互动信息传递表》的形式向稽查局提出,以便稽查局有针对性地选案检查。 2 / 4

(二)积极协助稽查局做好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三)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税违法问题比较严重、疑点较多时,移送稽查局列入检查对象,为稽查局提供稽查案源。

(五)在受理纳税人申报缴纳稽查局查补的税款时,应严格按照稽查局出具的相关资料的内容征收税款、罚款及滞纳金。

(六)对稽查局提出的有关改进征管、加强监控等方面的工作建议,要及时分析和落实安排。

第六条 稽查局的职责:

(一)在制定年度检查计划和确定稽查对象时,要充分征求各区(县)局的意见,整合各项涉税信息资源,作为确定方案的依据。

(二)根据对纳税人的检查情况、配合态度以及执行政策情况等,提出被查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建议,作为各区(县)局评定、调整或撤销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参考依据。

(三)在做出处理和处罚决定后,应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填写税务稽查相关文书(稽查查补税款通知书),交由各区(县)局收缴查补的税款、罚款、滞纳金。 (四)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结案后,要认真分析,掌握偷税环节、作案手段和方式方法,总结出涉税违法案件的一般性特点和规律,向各区(县)局提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堵塞漏洞的具体措施。

(五)在检查中收集纳税人的有关涉税资料,发现各区(县)局尚未控管或某些信息资料未纳入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情况,及时书面建议各区(县)局纳入控管或补充完善有关信息资料。 3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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