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抵扣增值税发票是否有补救措施(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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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抵扣增值税发票是否有补救措施(老会计人的经验)

某公司会计王先生咨询,该公司因台风受灾丢失9月份待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达10余万元,待发现时已超过自开票之日起180天的认证期限,对于公司而言,是一笔巨大的损失,那么逾期未抵扣增值税发票是否有补救措施?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并在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即视为逾期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该文件明确“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逾期未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针对的是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丢失发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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