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施
运维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现场端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使全省监控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有效化,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运维,是指从事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的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运维工作的考核,包括委托第三方运维和企业自运维。
第二章 运维责任
第四条 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通过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
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五条 运维人员应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要求,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台账。定期对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巡检、维护保养和校准校验,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转和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并对异常和缺失数据进行标识和补录。 第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施确需拆除、变动或停运的,运维单位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级环保局报告(其中:300MW以上火电机组自动监控现场端向省环境监察局报告),环保局接到报告核实后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故不能正常运行,运维单位必须在12小时内向市级环保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运维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24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易诊断的故障如电磁阀控制失灵、膜裂损、采样系统堵塞、数采仪死机等,维修时间不应超过8小时,对不易诊断和维修的仪器故障,若在72小时内无法排除,应安装备用仪器。故障期间应用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向环保部门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九条 运维单位应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环保局提交上季度运维工作报告和单套自动监控设施上季度运行情况报告(包括企业生产情况,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设施故障及修复情况,数据完整性、准确性分析,数据缺失和异常情况说明等)。每年前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级环保局提交上年度运维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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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运维考核
第十条 运维考核由各市级环保局环境监察(或监控)部门负责,每季度对辖区内所有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情况进行考核。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考核由省环保厅负责。
第十一条 所有已验收合格并与省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的自动监控设施,均需进行运维考核,新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自验收之日起运行一个月后,须列入运维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对单套监控设施运维实行百分制评分,在单套设施考核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同一运维单位承担的单套设施考核得分进行加权平均得出该运维单位在辖区内的运维综合得分。年末在各季度综合得分的基础上加权平均得出该运维单位年度综合得分。
第十三条 考核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检查表》进行打分,单套考核分数在80~100分,认定为考核合格;分数在60~79分,认定为基本合格,分数在59分以下,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发现单套设施运维工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套监控设施季度运维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1.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停运、迁移、更换自动监控设备的;
2.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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