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中吃人者有罪/无罪
正方:
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黑暗中的本能,鲜血的赌局,绝境中的求生。洞穴里囚禁着两重思想的困境。
第一重困境,求生的本能能否逾越理性与文明的边界。人类社会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人文背景下孕育出形式各异的法系。但跨越差异的共同是对于生命的尊重与保障。洞穴里,受害人威特莫尔从来没有在实质上侵犯过任何人,不存在任何被防卫致死的合理解释,却依旧遭到了残忍的杀害与分食,在任何法系都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即便是原文中的架空世界也依旧是先判有罪而后讨论是否推翻原判。被告们饥饿吗?应该是吧,但自己的指头末梢、身体上冗余的脂肪在此时都可以提供坚持的理由,何以用他人的性命为自己续命,再以饥饿开脱。被告们焦虑吗?应该是吧,但退却一万步,选择订立野蛮血腥的所谓契约,也应该风险自担,凭什么要拉着别人替自己分担风险?这毫无疑问是暴行,是谋杀,是自私驱使下的恶。何以自言清白,又何以高呼无罪?
第二重困境,人类社会对边界、对规则、对法律的信仰究竟应该坚守到何种程度。我们曾对诸多事物萌发过信仰,对神秘的盲从催生了忍耐、压抑与禁欲,对金钱的痴迷诱发了享乐、贪婪与疯狂,但对法律的信仰,却推动了文明社会的进程。维特摩尔最后一次明确的意思表示是:要不我们再等等。他退出了那份野蛮的契约,在悬崖边上往文明的故乡退回了一步,退回到法律的框架下,退回到文明人的坚守上。可然后呢,他被杀害分食,却无人因此有罪。贝卡利亚说过:“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无罪判决却向社会宣示,为了保全多数人就可以剥夺少数人的生命。每个人都不过是天平上50g一枚的砝码,可以被随意累加或去除。而人类亲手毁灭了关于正义关于公平的所有努力。倘若法制之下的人民得不
到保障,倘若肆意与残暴拥有了名曰紧急情况的烟幕。这便是魔幻现实,是法的荒诞,好似文明的窗户被捅穿了洞眼,而蛮荒时代的风再次吹来。在那时,法的门前不再有人驻守,法的脚下将从此布满荆棘。
作为法官,我方仍然要坚定的说出被告有罪。这源于我们对法的忠诚。也只有此,法才能真正形成自己的力量,而不会在道德偏好和政治立场下反复摇摆。若是法律失去这样的力量呢?洛克告诉过我们答案:
法律终结的地方,暴政就会开始。 反方:
谢谢主席。人要不要有法的信仰? 要。但如果我们不知道这个信仰的源头,我们就不知道如何诠释信仰,就会成为信仰的奴隶。好, 短短151字的题干,构成了史上最伟大的虚构案例。在讨论之前不可否认,任何的思想实验虚构的案例,由于文字表达的限制,往往存在着表述不严密,或者我们有部分的条件没有办法验证的情况,因此我方必须声明今天我们双方竭尽全力,和大家交流的观点都立足于题干151字中所给出的有限条件。我方主张杀人者无罪,将基于本案争议的三大核心冲突来进行辩护。
第一,本案是否适用于现代社会的法治框架去定罪?我方认为不适用。原因在于本案中的洞穴,不属于现代文明社会的辐射范围以内,是不可抵抗的自然力量。将五人与现代文明的联系已暂时完全切断,法治社会底下所有形式与实质的保障,均无法向洞中五人伸出援手,我方认为应当允许人在法外空间唯独依靠自由意志。当然绝大部分是生存本能,做出他的行为选择。
第二,本案中的五人是否有权制定一个,明显与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判断冲突,甚至相悖的随机吃人规则呢?我方认为可以。法律的目的在于让社会中的所有人能够尽可能的更好的生活,
但生活的前提是生存。文明社会的法律成立的前提,是人类能够在社会中通过资源的共同创造和资源的共同分配实现共存。然而在本案的洞穴中,五人没有任何额外的食物和水源,彼此的血肉已经成为了生存下去唯一可依赖的食物来源。因此在资源极度匮乏,且生存威胁无限大的洞穴内,我方认为基于期待可能性理论,不能期待五人在不能共存的自然状态下仍然去遵守基于共存所设置的法律秩序和框架。在近似于原始社会的环境中,五人为了争取尽可能更多人的生存,而自由达成了新的契约。在该环境下即使被逼无奈,却已经采取了相对接近文明的公平抽签的方式。我方认为不应当在此基础上进行苛责。
第三,本案中抽签食人的规则制定者,在抽签时反悔决定退出,那么剩余四人,是否可以强行拉他进入食人赌局呢?我方认为可以。在原始社会时资源的抢夺和占有,是不存在回避机制的。换言之,不是你想退出就能退出的。这是因为类似于今天讨论的洞穴环境,原始社会生产力极其低下,靠个体获取的食物,往往连维持自身生存都无比艰难。若不抢夺很有可能挨不过寒冬,而在洞穴内这种最极致的可能,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站在执意掷骰子的四个人的角度,威特莫尔的退出将直接导致他们群体的死亡概率上升,而站在洞穴内五人施行自由意志的目的,都在于尽可能的提高群体的存活概率。因此退出者已然损害了这样一个目的。四人仍然采取让其加入赌局的方式,我方认为符合当下的洞穴法则,且并未由于这个人的冲击和退出,而直接叫他陷进或者增大他的被选中概率,我方认为本质上更加可以被接受。综上所述,秩序的规制和道德的审判,不能够脱离生存的环境,因此我方认为杀人者无罪。谢谢各位。
反方结辩:
谢谢主席,大家好。讨论到最后终于到最核心的问题了,我们双方最根本的差距就是什么是法律?什么是法律我们大概有两种看法,第一种就是对面讲的,对面觉得法律是什么,正义是什么?是人的神性,是他的道德直觉有一个东西在那里。Something over there,我们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