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指南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类,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利企业纳税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

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号)有关精神,现就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类,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修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类)》()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表单。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

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期间费用明细表》()。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类)》()中直接填写。

四、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号)等规定的企业。上述政策规定发生调整的,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类,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类,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类,年版)》封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企业基础信息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

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的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类)》()、《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的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三、本公告适用于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类,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类,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 年月日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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