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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强制一部分乘客给另一部分乘客让座或者留座。”《网易新闻·另一面》第672期的文章《让座是美德不是义务》说得更为具体:“乘客买票上车,就是向公共客运公司购买服务,事实上构成客运服务合同。乘车时支付了相同的票款,就拥有相同的权利。”
这种说法,初看很“学术”、很“专业”,细思则不然。须知,公交是带有公益性质的交通。对于生理上处于弱势、需要照顾的老幼病残孕群体,公交公司通过设置专座、提醒乘客为他们让座等方式以保证这些群体的优先权,体现的是人道主义关怀。对乘客而言,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为有需要的人让座可谓举手之劳见美德。
令人担忧的是,“道德绑架”论已经造成了不良后果。笔者近日和一个年轻人聊起让座的话题,他就是以这种“票款权利”论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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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绑架”论来为不让座的行为辩护。因“让座”引发的讨论,反而使不让座的人更加心安理得甚至理直气壮,这对社会风气的好转有利还是不利?公共舆论要弘扬公序良俗,为不文明行为寻找理论根据不是有正义感的专家学者应当做的。公交让座“道德绑架”论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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