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 毙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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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 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内容导航】: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 (2)出票人资金不足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第四单元 商业汇票 【知识点】: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主要区别 (1)出票时的记载事项不同

①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授权补记;未记载的,该汇票无效。 (2)出票人资金不足

①支票的出票人账户资金不足,属于空头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作为“付款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债务人,付款人应拒绝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中的承兑银行(在票据上已经签章)是主债务人,如果出票人的账户资金不足,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银行必须无条件当日足额付款。 (3)超过法定提示付款期限时

①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银行不予付款。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自到期日起超过10日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银行(主债务人)仍应继续付款。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不同

①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②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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