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建委〔2008〕52号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全市各招投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建筑业管理处联系。原《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暂行规定》(舟建委[2005]193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建市〔2002〕25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舟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对投标人实行资格审查;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方式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采用何种资格审查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
第四条 实施资格预审的项目,招标人在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应将资格预审文件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采用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统一格式。
第六条 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招标项
目的基本情况和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条件包括投标人的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条件。资格预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附加条件按附件一和附件二确定。
第七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一般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要更改的,必须提出书面更改意见和理由,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备案后,向所有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报名单位发送。招标人发送经修改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在资格预审申请递交截止日期3个工作日前完成。
第八条 资格预审评审工作由招标人自行组织的资格预审评审小组负责,资格预审评审小组人员应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九条 资格预审的评审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评审小组就投标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不满足要求的,不能定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二)评审小组按附件一约定的全部必要合格条件标准进行评审,有任何一项不符合的,不能定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三)评审小组按附件二约定的附加条件标准进行定量评分,按各投标申请人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第十条 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一)当符合第九条第(一)、(二)款要求的投标申请人不足15家(含15家)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均为投标入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