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区房改文件

泰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实施日期】1999/01/20【颁布单位】泰政发[1999]21号【失效日期】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予公布,希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日

泰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和《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进一步推动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8年12月1日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其4倍以上部分,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六)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1、购房补贴发放对象是指1998年11月30 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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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补贴。

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90平方米,处级干部11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135平方米,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此标准仅对实施新制度购房时适用。

⑴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无房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职工家庭补贴额为夫妇双方补贴额之和。

⑵对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按面积差计算一次性购房补贴。职工购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乘以补贴面积差之积。

⑶职工购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的一半与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之差为计算基数,市区1999年底前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购房基准补贴额为300元, 今后每年市政府公布一次。在1999年底前购房的,可以全额补贴,今后补贴比例的上限按省政府每年公布的比例执行。

⑷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含25年)的职工全额发放。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⑸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满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补贴(不含公积金,不再另发租金补贴)。补贴额为职工月工资与住房补贴比例之积。市区1999年底前住房补贴比例为12%,今后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七)职工购房时,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工龄补贴,工龄补贴额为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 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2)、年工龄补贴率(0.6%)、1993年前的工龄和补贴面积四项之积。

(八)建立、健全住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购房补贴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防止流失。

(九)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决。市、区财政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工作,并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 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补贴、工龄补贴发放,要根据单位实际可划转资金数额和支付能力,逐年确定发放购房补贴的人数和金额,由单位提出申请,市、区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后,经房改办审批,将补贴资金存入市、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住房补贴金融业务的银行专户,纳入单位住房基金进行管理,在职工购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职工购房时个人出资部分不得低于届时按成本价购房办法计算的家庭应承担部分的一半。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月发放的补贴,进入职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公积金管理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职工购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或职工退休时直接支付给个人。

(十)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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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制度建设。有关承办银行要为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务。有条件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可调整到7%,个人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6%不变。市区自1998年12月1日起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计缴基数按市区职工1997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十一)做好房改政策过渡衔接工作。在1998年11月30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月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的规定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也可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给补贴后由职工购买。

三、建立住房供应新体系

(十二)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宅;其它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场价购、租商品房。

(十三)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不向已购房改成本价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达标的职工出售。

(十四)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廉租房供应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公布。

(十六)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要与房改相结合,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 (十七)拓展住房租赁市场,多种方式供应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向社会出租住房;鼓励私营业主和有经济实力的城乡居民购买商品住宅作为收益性资产用于出租。

(十八)市、区财政不再拨款用于单位购、建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或兴办职工住房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住宅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允许其利用自用土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项政策。

(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推行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管理方式。新建住宅,全面推行住宅小区管理和公房售后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行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各项服务水平,切实搞好住房的维修和住宅小区环境管理,解除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

四、进一步深化现有公有住房的改革

(二十)继续推进租金改革。从1998年12月1 日起市区公有住房租金上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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