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附件3: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交往中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试点区域或城市为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货币兑换业务。其中,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币包括外币现钞、旅行支票等。

第三条 经批准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应纳入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及退出

第四条 申请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适合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设施; (三)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 (四)具有外币代兑机构资格六个月以上;

(五)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币兑换或相应业务经验;

(六)每一个经营网点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外汇管理政策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

(七)具备逐笔完整记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及设施;

(八)具备外币定价、本外币现钞调运、配钞、存储、保管、托收等条件;

(九)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的技术条件;

(十)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需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具备本办法第四条(二)、(五)、(六)、(七)、(八)、(九)条件的说明材料;

(四)具备兑换水单管理、备付金账户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及向外汇分局报送相关信息等制度;

(五)外汇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外汇分局应在上述材料齐全后,对申请机构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进行验收,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同一申请者自收到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试点地区个人本外币兑换市场的实际需求、申请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等,把握审批节奏,适当调节经营机构的数量。

第七条 经营机构申请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需向分支机构注册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由该外汇分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经营机构注册地总部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授权文件;

(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具备本办法第四条(二)、(五)、(六)、(七)、(八)、(九)条件的说明材料;

(四)具备兑换水单管理、备付金账户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及向外汇分局报送相关信息等制度;

(五)外汇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经营机构申请在同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增设营业网点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应持以下材料向该外汇分局办理事前审核备案:

(一)备案报告;

(二)拟增设营业网点,开办业务相应人员、地点、设备及设施等情况介绍;

(三)外汇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分局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