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部分科目的通知
卫医发[2007]17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经研究决定,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二级科目,增补若干项目。
一、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和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增补诊疗科目外科(04.)普通外科专业(04.01)下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泌尿外科专业(04.04)下肾脏移植项目,胸外科专业(04.05)下肺脏移植项目,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04.06)下心脏移植项目。
二、根据《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和专家建议,诊疗科目医学检验科(30.)下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3)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0.03);增补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30.05)。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修订增补后的诊疗科目 外科(04.)、医学检验科(30.)
04.外科
04.01普通外科专业 04.01.01肝脏移植项目 04.01.02胰腺移植项目 04.01.03小肠移植项目 04.02神经外科专业 04.03骨科专业 04.04泌尿外科专业 04.04.01肾脏移植项目 04.05胸外科专业 04.05.01肺脏移植项目 04.06心脏大血管外科专业 04.06.01心脏移植项目 04.07烧伤科专业 04.08整形外科专业 04.09其他 30. 医学检验科
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 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 30.03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 30.05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30.06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