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管理办法

印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

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为规范全省破产管理人工作,确保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依法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破产审判工作有序推进,我院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6月26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常态,进一步发挥破产案件审理对优化资源配置、化解产能过剩、淘汰“僵尸企业”、完善企业退出机制的重要作用,立足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破产案件审判实践,就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省法院依法编制全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管理人名册应注明管理人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编制本地区个人管理人名册;经省法院授权或批准,可以自行编制本地区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各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应报省法院备案。

第二条【管理人的分级】 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分为一级管理人和二级管理人,根据其执业业绩、能力、专业水准、社会中介机构的规模、办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经验等因素确定。个人管理人为三级管理人。

一级管理人由省法院确定,二级管理人由省法院或经省法院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三级管理人由中级人民法院确定。

第三条【破产案件的分类】 破产案件实行分类制度。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标的额大小,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小额破产案件三类。一级管理人可以担任前款规定的三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二级管理人可以担任除重大复杂案件之外的其他两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三级管理人只能担任小额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第四条【重大复杂破产案件】 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是指: 1.债务人的基本财产状况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完整

且破产企业账面资产价值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破产案件;

2.债务人的基本财产状况不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且破产企业账面资产价值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破产案件;

3.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公司制新型金融组织等金融机构破产案件;

4.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 5.受理法院认为属于重大复杂的其他破产案件。 第五条【普通破产案件】 普通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的基本财产状况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完整且破产企业账面资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或债务人的基本财产状况不明确、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且破产企业账面资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六条【小额破产案件】 小额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破

产企业账面资产价值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破产案件。

第七条【管理人的业务地区】 一级管理人可以跨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经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院指定,担任管理

人。其他管理人只能在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担任管理人。

第八条【管理人的回避】管理人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小额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一般应当按照管理人名册所列名单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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