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裁判小组的成员。
仲裁组成员不能出席任何对隶属于自己协会运动员有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申诉的解 决过程。
在相关仲裁委员没有这样做的情况下,仲裁主席应让本条规定中所指的任何成员 退出。 国际田联或其他负责比赛的组织应该指定一名或多名替补仲裁委员来替换任何不 能够参加申述的仲裁委员。
此外,在其他比赛中,如组织者有此愿望或认为对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而有必要 时,也可设置仲裁组。
仲裁的主要职责是:处理规则第 146 条中提及的所有抗议,对发生于比赛中提交 仲裁的其他事宜作出裁决。
第 120 条 运动会工作人员
比赛组委会应根据比赛主办国家的会员协会的规程任命全部工作人员。举办规则 第 1 条 1(a)、(b)、(c)和(f)的比赛,应根据有关的国际组织规则和程序任命 工作人员。 举办大型国际比赛时,有必要设置下列工作人员,但组委会可以根据当地情况, 酌情变动。
行政管理官员:
竞赛主任 1 人;赛事主管 1 人; 技术主管 1 人;
比赛展示主管 1 人。 比赛裁判人员:
检录裁判长 1 人(或多人); 径赛裁判长 1 人(或多人); 田赛裁判长 1 人(或多人); 全能裁判长 1 人(或多人); 外场裁判长 1 人(或多人); 录像裁判长 1 人(或多人);
径赛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径赛裁判员; 田赛主裁判每项 1 人,适当数量的田赛裁判员;
场地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和竞走裁判员 5 人; 公路竞走比赛每项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和竞走裁判员 8 人; 必要时,需设其他竞走比赛工作人员,如记录员、犯规显示牌操作员等; 径赛检查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检查员; 主计时员 1 人,适当数量的计时员;
终点摄影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助理终点摄影裁判员; 感应计时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助理裁判员; 发令协调员 1 人,适当数量的发令员和召回发令员; 助理发令员 1 人(或多人); 主记圈员 1 人,适当数量的记圈员;竞赛秘书 1 人,适当数量的助理;
技术信息中心 (TIC) 主管 1 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 主比赛场地指挥员 1 人,适当数量的比赛场地指挥员; 风速测量员 1 人(或多人);
(电子)测量主裁判 1 人和适当数量的助理;
检录主裁判 1 人,适当数量的检录员。 其他工作人员:
宣告员 1 人(或多人); 统计员 1 人(或多人); 广告管理专员 1 人; 场地测量员 1 人; 医生 1 人(或多人);
服务员(为运动员、官员和新闻中心媒体服务)若干人。
裁判长和主裁判应佩戴易于识别的袖标或徽章。必要时可指派助理人员,但应注 意尽量不让工作人员聚集在场内。
举行女子项目比赛时,如有可能应指派一名女医生。
第 121 条 竞赛主任 Competition Director
竞赛主任与技术代表共同计划比赛的技术组织,确保在有关场合完成这项计划并 与技术代表共同解决任何技术问题。
他应指挥竞赛工作人员之间的配合,并通过通讯系统与所有主要的比赛工作人员
保持联系。
第 122 条 赛事主管 Meeting Manager
赛事主管负责运动会的正常进程,检查所有报到就位的工作人员,并任命必要的 替补人员,有权撤换不遵守规则的工作人员。与比赛场地指挥员配合,只安排经 批准的人员停留在比赛场地。
注: 如果比赛超过 4 小时或运动会超过 1 天,建议配备足够数量的主管助理。
第 123 条 技术主管 Technical Manager
技术主管负责:
(1) 确保比赛的跑道、助跑道、投掷圈、投掷弧、扇形落地区、跳跃项目的落 地区
以及所有设备与器材符合国际田联的规则;
(2) (3) (4) (5)
根据技术代表批准的比赛技术组织方案放置和移除比赛设备与器材; 确保比场地的技术安排符合比赛技术组织方案; 根据规则第 187 条 2,检查和标记任何被允许在比赛中使用的自备器材材; 根据规则第 135 条,确保在比赛前已得到必要的认证材料。
第 124 条 比赛展示主管 Event Presentation Manager
比赛展示主管与竞赛主任共同策划比赛的展示计划,并尽可能与组织代表和技术
代表合作。他将确保展示计划的实施,与竞赛主任和有关的代表一起解决发生的 问题。他使用通讯系统联系和指挥全组每个成员的工作。
第 125 条
1.
裁判长 Referees
应分别任命 1 名(或多名)检录、径赛、田赛、全能和外场裁判长(赛跑 和竞走)。当可行时,应任命 1 名(或多名)录像裁判长。
录像裁判长的工作范围必须在录像控制室内,并与其他项目裁判长保持联 系。 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无权管辖竞走主裁判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 裁判长应保证本规则(和有关技术规程)得到执行,处理发生于比赛期间 (包括热身埸地,检录处和赛后控制中心,直至颁奖仪式)以及本规则(和 有关技术规程)未作明文规定的任何问题。
但涉及纪律问题时,检录裁判长的监督职责应从热身埸地到比赛场地。在 所有其他情况中,相关项目的裁判长应有权对参加该项比赛或在比赛中的 运动员进行判罚。
只有当有关裁判员对名次有争议而不能判定时,径赛裁判长和外场裁判长 方有权判定比赛的名次。
2.
如果径赛裁判长在发令问题上的意见与发令组不一致,该裁判长可决定相 关事宜;但是当发生了使用经国际田联批准的起跑信息系统(Start
Information System),并检测到起跑犯规的情况除外,除非该裁判长有理由
确定该起跑 信息系统(Start Information System)提供的信息明显不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