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今,矿业权评估走过了近二十个春秋。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正式确立矿业权评估是我国六类评估专业资格之一。2012年国务院印发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将矿业权评估列为“积极发展的商务服务业”。近二十年来,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专门规范矿业权评估方面的政策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于2008年~2010年发布施行19项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一直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别是矿业权评估业务规模逐年增长,评估业务规模逐步扩大,类型逐步扩展。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下,矿业权评估也迎来了改革发展的新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新形式下,发布实施的矿业权评估准则,越来越不适应新的环境,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一)“矿业权评估准则”依据的主要法律依据发生变化。2014年以来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文件规章进行了较大的修订,特别是国务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涉及矿业权评估利用相关专业报告要求的规范内容,客观上要求对“矿业权评估准则”进行调整和修订。需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进行的三审稿,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执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规定,将对矿业权评估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适应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矿业权评估准则”应当立足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积极应对新常态下矿业权市场发展和矿业权评估执业实践面临的挑战,强化矿业权评估师的执业责任,细化对矿业权评估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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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指出,国家审计署2015年、2016年发布的针对20个省、4172宗矿业权审计公告,均提出矿业权评估准则的问题,“矿业权交易评估的相关准则弹性较大,评估方法、参数的选用缺乏刚性约束”“从矿业权评估机构执业情况看,现行评估准则选择性操作空间大,有的评估机构借机按事先约定价格出具评估报告,监管部门却无法追究其责任”。需要对矿业权评估准则做出调整。
(三)适应包括税制改革、矿政管理制度、上市公司监管制度改革等在内的制度、政策变化的要求。2014年以来,国家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税费制度、资源税全面进行改革;对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交易等出台了新的规定。2014年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允许非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充分体现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总体要求,对矿业权评估行业来说,要充分利用“矿业权评估准则”来体现专业权威性。
(四)适应国家对矿业权评估行业资质、资格改革的要求。2014年以来,国家对矿业权评估行业资质、资格制度进行改革,取消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行政审批,调整为行业自律;取消矿业权评估师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五)解决矿业权评估实践与评估准则之间存在的矛盾。评估实践超前于评估理论,评估理论超前于评估准则,评估准则是评估理论的高度概括,是评估实践的高度浓缩。“矿业权评估准则”2008年实施以来,评估准则已经出现一些与矿业权评估实践不相符合的地方,亟待完善。
(六)满足矿业权评估新型实务的需要。近年来,矿业权评估业务已由单一的矿业权价款评估逐步形成包括矿业权价款评估在内的业务类型多元化格局,矿业权评估二级市场(矿业权交易、矿业权抵押贷款和融资、企业并购重组和企业改制涉及的矿业权转让等)、境外并购涉及的矿业权评估业务等业务逐渐增多,迫切需要出台准则加以规范。
(七)评估理论认识的整体提升与发展。随着评估理论及评估实践的发展,对评估理论的认识提高,评估理论认识进一步深化、全面,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的发展同时,对《矿业权评估准则》提出了更高要求。
(八)增强社会对矿业权评估的信任和理解,回应社会持续不断对矿业权价值、价款评估结果差异的质疑。矿业权价款和矿业权价值,及其两者之间的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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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关系,是矿业权评估专业体系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多年以来一直关注的问题,更是困扰评估机构开展业务的基本理论问题,由于对此基本问题的含糊、回避,给矿业权评估行业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近年来,社会各界对矿业权价值、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差异广泛关注,不断对其差异提出质疑,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尊重科学
矿业权评估准则,属于行业自律管理体系范畴,其相应内容必须限定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必须与国家相关税费体制项一致;必须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技术规范相衔接,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规律;必须符合估值的一般原理;必须符合社会中介服务行业的执业特点。
(二)适应实践、适度超前
矿业权评估准则,是一定时期内评估理论的概括和评估实践的高度总结。在修订矿业权评估准则中,一方面应充分考虑现阶段评估实践提出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要体现评估实践的变化趋势;一方面应考虑与原有评估理论或认识的衔接一致,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新的评估理论,特别是与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紧密相关的评估理论的发展趋势。
(三)规范行为,防范风险
矿业权评估准则,是规范评估师执业行为的具体规则,指导矿业权评估师执业实践的最佳做法。但也应当清晰、完整认识到矿业权评估师的执业风险。具体来说,应当做到的,但现行评估理论支撑力度、现行评估执业手段、客观条件限制等根本做不到的,不应当出现在评估准则中;应当做到的,但由于执业成本等原因有困难做到的,谨慎出现在评估准则中;应当做到的,现行评估理论支撑、现行评估执业手段具备、评估执业成本允许等能够做到的,应当体现在评估准则中。
(四)合理借鉴,创新发展
国际上评估理论与实践的迅速发展,国内其他评估专业评估准则积累的成熟经验,为矿业权评估准则的修订提供了有益的参考。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主要的准则包括国际评估准则(IVS)、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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