伐区,严格管护;已经开发利用的,要退耕退牧,育林育草,使其休养生息。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发挥好森林的生态效益;要切实保护好各类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
在生态保护极重要区域中,若已规划或已开发成旅游等用地的区域,应采取如下保护措施:
1、坡度25°以上的丘陵山坡,要尽量保持原生状态。虽然该区域的植被类型相对简单,所蕴藏的植物种类不及次生季雨林多,绝对植物种类及生物多样性指数也较小,但还是较特殊,从保护生态系统多样性的角度出发,具有极其重要的保护价值。
2、陵水牛岭生态旅游度假村东侧河流(与万宁交界),分布有一片海南省级保护植物——水椰。该区域应严格保护。
3、黎安镇大敦村附近的红树林、岭仔村附近的红树林,虽然面积不大,但它是许多鸟类及其它物种的富集区,同时有保护海岸不受侵蚀的作用。该区域应严格保护。
4、对于海岸带,海防林区域内的水产养殖池塘应退塘建设海防林。规划开发的海岸带,在两个开发区间应留有3-5km的间隔带,保存好间隔带内的自然植被,作为被开发区域的生态安全岛,尽可能保存部分该区域内的原生生物多样性和部分自然景观。在开发范围内,不涉及基建环境改造的,尽可能保留原生植被,尽量以本地种作为园林植被。
5、对于分布在开发区内的名木古树,要在专家的指导下,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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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保护措施(迁地保护或设法避让),不得损毁。。
第四十二条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措施
为了更好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相关的工作:
1.依法加强林地资源保护
按照海南“生态省”建设要求,开展天然林保护工程、重点生态区域绿化工程和“三边”防护林工程,保护森林资源,构建生态安全保障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和《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保护北部吊罗山天然林、沿海防护林和黎安红树林,禁止建设占用、商品林开发、开采石料、乱占林地和毁林垦荒等损毁生态公益林的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不得开展旅游活动;在核心区外围的缓冲区,只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的实验区,可进入从事科普观光旅游活动,但不得建立永久性住宿、餐饮、娱乐设施,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遵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保障沿海防护林用地,加强管护,严禁建设占用或挖塘养殖。
2.规范旅游开发建设活动
开展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明确生态承载能力,划定生态功能区,合理布局种类产业,分区域制定生态管制措施。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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