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政发[]1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云政发[2006]139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云南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一)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是当前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要下一步巩固和完善已有的各项政策和工作机制,继续做好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不得发生新的拖欠,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省劳动保障厅要定期对全省基本养老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要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具体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及时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办法

(三)继续完善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省级统筹办法。

(四)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编制,经批准后下达各州(市)执行。各地必须严格按照下达的基金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缴费比例、降低缴费基数、扩大统筹支付项目范围和提高支付标准,不得突破基金支出数和当年新增离退休人数等预算控制指标。如遇特殊确需调整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五)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权限在省级,留存在当地的基金积累由省级委托各地代管,各地原则上不得自行动用。因当期收不抵支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运用时,应提前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 (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的规定,参保人员提前退休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进行审批,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发放退休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和计发基本养老金。

(七)省劳动保障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明确在省级统筹模式下,省与州(市)、县(市、区)的责任和权限,进一步理

顺、规范管理体制。对违反国家和省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由省级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将扣减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

三、加强征缴管理,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八)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和缴费基数核定的制定,强化社会保障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瞒报、少报、拒缴、少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要依法处理。各级各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征缴和清欠力度,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九)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要将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劳动者)作为参保的重点。省劳动保障厅和省地税局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征收工作,用3年左右的时间,力争使我省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人数达到65万人以上。

(十)为保证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雇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劳动者)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对此类参保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缴费比例一步调整到位,从2006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按照20%执行,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基数逐步调整到位,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作为缴费基数;从2008年1月起,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作为缴费基数。

(十一)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缴费基数的12%为雇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8%由雇员个人缴纳并由其业主代扣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灵活就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 (十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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