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城市家具设置和管理标准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主要目的

1.1 为规范城市家具设置,彰显城市特色,便于城市管理,提升生活品质,制定本导则。 第2条 主要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 2.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 2.3《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 2.4《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 2.5《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CJJ14)

2.6《邮政信筒信箱设置与开取组织管理办法》(邮政[1994]292号 ) 2.7《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 2.8《地名·标志》(GB 17733—2008)

2.9《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 2.10《宿迁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第3条 基本原则

3.1 系统性: 把各类城市家具纳入到一个系统里来进行规划设计,彼此建立一种有情有序的关联,于“用”于“美”两个方面共同增益,改善环境设施功能效应,提高城市景观水平。

3.2 人性化:规划符合人体工程学和行为科学,且布置的位置、方式、数量应考虑人们的心理需求特点,同时考虑到伤残人、老人和儿童等的特殊需求,体现社会公平。

3.3 延展性:城市家具除了其本身的功能外,还是城市景观中重要的一部分,规划突出城市家具的创意与视觉意象,提升城市整体空间品质。

第4条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城市家具的设置与管理活动。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本导则。

第二章 通则指导

第5条 城市家具分类与释义 5.1 城市家具分类

第一类为重要城市家具,是指对人们户外活动具有直接影响力的环境设施,包括5大类13项内容,分别是:

信息设施:步行者导向牌、独立式户外广告。

交通设施:候车亭、车次标牌、街牌、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 照明设施:灯具、小型配电变电设施。 公共服务休闲设施:电话亭、座椅、报刊亭。 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废物箱、活动厕所。

第二类为一般城市家具,是指对人们户外活动有一定影响力的环境设施,主要是指人行道桩、信筒、信息亭、无障碍设施、阅报栏、宣传栏6项内容。

第三类为相关设施,是指对人们户外活动具有潜在影响力的环境设施,主要是指雕塑小品、花坛与种植容器、依附于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围墙户外广告、依附于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5项内容。

5.2 释义

5.2.1 城市家具:相对应于室内家具城市中的各种户外环境设施。 5.2.2 重要城市家具:对人们户外活动具有直接影响力的环境设施。 5.2.3 一般城市家具:对人们户外活动有一定影响力的环境设施。

5.2.4 相关设施:对人们户外活动具有潜在影响力的环境设施。 5.2.5 公共设施带:人行道上可设置公共设施的区域。 5.2.6 通行带:人行道上供行人通行的区域。

5.2.7 路口人行带:道路交叉口圆角范围内的人行道及距圆角弧线切点外15m的人行道。 5.2.8 信息设施:为满足人们对城市公共空间和环境的认知,引导人们快速到达目的地而设置的“城市家具”。

5.2.9 交通设施:城市户外环境中主要用于交通指示、组织的城市家具。

5.2.10 照明设施:为保证能见度低时交通正常运行,正确地识别路况及各种交通标志,设置于道路上的灯光照明及变配电设施。

5.2.11 公共服务休闲设施:城市公共空间中为满足人们休息、娱乐等要求而设置的公共设施。

5.2.12 公共卫生服务设施:城市公共空间中为满足人们公共卫生需求而设置的公共设施。

5.2.13 步行者导向牌:为行人提供区域内道路、建筑、设施分布示意图的设施。 5.2.14 独立式户外广告:在户外独立设置的广告设施。

5.2.15 候车亭:与公交站牌相配套的,为方便公交乘客候车时遮阳、防雨等,在车站、道路两旁或绿化带的港湾式公交停靠站上建设的交通设施。

5.2.16 车次标牌:由文字、图形、符号组成,安置在公交站,用以向乘客提供服务信息的设施。

5.2.17 街牌:标示较宽街道(明确划分机动车道和人行便道)名称的地名标牌。 5.2.18 自行车存车架和围栏:便于停放自行车的金属架和限制自行车停放围挡设施。 5.2.19 灯具:固定照明灯(光源)并影响光源光线分布的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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