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水灾防治技术标准

矿井水灾防治技术标准

矿井水灾防治技术标准 一般规定

各分公司(矿)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分公司(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各分公司(矿)必须由各分公司(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本矿井水灾防治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水灾防治工程项目应列入矿井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季、月度计划,矿井水灾防治工程和措施所需费用及材料、设备等必须列入企业财务和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分公司(矿)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等综合防治措施。

分公司(矿)必须根据每年采掘生产计划,逐头逐面进行水害因素综合分析,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计划,经分公司(矿)批准后,于前一年12月底以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各分公司(矿)矿长全面负责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各分公司(矿)技术负责人具体实施和主抓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集团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各分公司(矿)必须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设置防治水组织机构和配套的防治水管理制度,配备能够满足生产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16字防治水方针,在有突水威胁的矿井、采区、掘进工作面区域内(老空区)掘进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掘、长探短掘、有水必控”的原则;顶板水防治坚持疏放(排)或留设隔水煤柱的原则;在有底板突水威胁的矿井、采区、采面回采时,必须坚持“探查先行、以堵为主、疏堵结合、分类治理、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

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坚持防治水工作“年报、月报[换行]制度”和“防治水月例会制度”,认真开展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预报工作。

矿井每月底前召开地质及水文地质综合分析例会,及时对当月防治水工作进行总结,安排下月采掘区域水情水害预报和防治水工程计划,水情水害预报必须既有文字又有图纸,较准确地预报出水情水害的威胁程度,并做出处理意见,保证矿井正常生产。 地面防治水

各分公司(矿)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须采取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每次降大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井下防治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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