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工作文件
钻井作业规程 编写 编写小组 1
目的
审核 张珊成 批准 周炳文 DRI-QHSE/W 1505 第1版 第0次修改 2007年11月 发布 为规范钻井作业安全管理,满足作业者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钻井事业部管理的陆地钻机。
3 3.1
职责和权限 高级队长
负责组织协调现场作业。
3.2
钻井队长
负责钻井作业安全措施的组织实施。
3.3
设备监督
对设备设施实施监控。
3.4
安全监督
检查钻井作业安全规定的执行情况。
4 4.1
管理程序 作业危险源辨识
危险源辨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1.1
因安全装置失灵,可能造成游动系统碰撞天车或顿钻的重大事故,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毁坏或油、气井报废。
4.1.2
由于井下地层、井身质量、泥浆性能、设备故障、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造成卡钻、断钻具、井涌、井喷、井漏等井下事故,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火灾、设备损坏或环境污染。
4.1.3 4.1.4
因配合或操作不当,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事故。
因钻井高压装置操作失误或突然爆裂,可能造成对人员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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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4.2.1
钻井作业安全规定
钻井绞车刹把操作者是司钻、钻井队长或高级队长,副司钻或学习人员操作刹把时必须有司钻、钻井队长或高级队长在场教练。
4.2.2 在起下钻前期、后期以及处理复杂情况时,只准司钻、钻井队长或高级队长按权限操作。
4.2.3 任何情况下,提升拉力均不得大于钻柱允许的抗拉强度,转动时不得超过钻柱的扭矩极限值。
4.2.4 任何情况下,提升拉力均不得大于套管的抗拉强度,转动时不得超过套管的扭矩极限值。
4.2.5 4.2.6
任何情况下,提升拉力均不大于钻机提升系统的安全负荷。 处理复杂情况时,过提及下压操作限值规定如下: 1)
司钻过提不得超过50千磅(22.7吨),下压不得超过30千磅(13.6吨); 2)
钻井队长过提不得超过80千磅(36.3吨),下压不得超过50千磅(22.7吨); 3)
过提超过80千磅(36.3吨),下压超过50千磅(22.7吨)由高级队长负责。
4.2.7 钻机停用期间刹把必须上锁挂牌;钻机修理保养时刹把应由司钻或钻井队长操作配合。
4.2.8 在下列情况下应对提升系统的防碰装置进行调校: 1) 2) 3) 4) 5)
切割大绳后; 滑移大绳后; 更换大绳后;
钻井绞车防碰系统拆卸、修理及安装后; 钻井大绳的穿绳股数发生变化时。
4.2.9 作业期间,司钻接班后应对游动系统机械防碰装置进行一次功能试验并记录。
4.2.10 处理井下事故或复杂情况,必要时吊卡活门应用安全绳栓紧,以防钻具滑脱。 4.2.11 严禁对带压的管线进行锤击,若出现漏失,应放压为零后,才能拆装。 4.2.12 防喷器组及地面管线试压前,应取得《工作许可证》,并设置警示牌和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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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
4.2.13 钻台所有操作人员应熟悉井控程序及各自职责,钻台上应贴有井控流程图。 4.2.14 钻井期间的动火作业,遵照《热工作业规程》执行。
4.2.15 在含有硫化氢地区进行钻井作业,应严格按《海洋钻井手册》第15章第1
节第5款的要求进行;钻进中,若钻遇硫化氢,应按照陆地钻机《应急手册》执行。
4.3 4.3.1 4.3.2
正常钻进安全规定
正常钻进时,刹把的操作者不准擅自离开岗位,钻台至少留有两名钻工值班。 司钻在钻进过程中观察钻井参数的变化情况,若有异常及时报告钻井监督,同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4.3.3
钻进期间,司钻应均匀送钻,避免溜钻、顿钻事故的发生。合理使用钻头,防止钻头泥包、轴承卡死、牙轮落井或金刚石钻头先期损坏。井底钻头出现异常情况,应正确判断与及时处理。
4.3.4 4.3.5
钻进过程中要确保井控阀门处于正确位置,并将开、关牌挂好。
钻进过程中,如地面设备发生故障,首先要保证使井下钻具活动并循环钻井液,禁止将钻具静置在井内。若井下情况复杂,应尽可能将钻具提到上层套管鞋内并循环钻井液。
4.3.6
钻进期间要注意井涌与井漏,特别是看管震动筛人员和泥浆泵房人员,应定时观察泥浆量和泥浆比重的变化。
4.3.7 4.3.8
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特别在高泵压钻进时,注意管线及阀门有无刺漏。 低泵冲试验应按IADC规范进行,在油气层中钻进,遇下列情况之一(但不限于),都应做低泵冲试验,并将试验结果记录到报表上: 1) 2) 3) 4) 5)
4.4 4.4.1
司钻接班后; 每钻进100米;
换钻头和底部钻具组合变化时; 修复泥浆泵后; 应考虑泥浆性能变化。
钻开油气层安全规定
钻开油气层前100米,分别对泥浆通道和阻流管汇作一次低泵速试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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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有关数据。
4.4.2
钻开油气层前100米,按照IADC规范,每轮班均应进行防喷演习,检查井控设备的可靠性,熟悉防喷的操作程序,并作好记录。
4.4.3
钻开油气层前,按照作业者的要求对井口装置,高压管汇进行压力试验,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
4.4.4
钻开油气层前,按《钻开油气层前安全检查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确认完全具备作业条件,方能钻开油气层。
4.4.5
钻开油气层后,应加强对钻井液气侵、井喷预兆的监测,发现井涌预兆,立即软关井: 1) 2) 3) 4) 5) 6) 7) 8)
停钻;
上提钻具到关闭防喷器的合适位置; 停泵; 开液动阻流阀;
关环形防喷器(及上闸板防喷器); 关阻流阀;
报告高级队长和钻井监督;
记录关井时的立管压力、环空压力、泥浆池的增量。
如作业者要求硬关井,则按硬关井程序关井。
4.4.6
在浅层区钻进时,要注意观察有无浅层气。一旦钻遇浅层气,发生浅层气井涌不能进行压井作业时,应以最大稳定泵速往井内泵送钻井液,同时允许井内流体自由放喷,直至浅层气枯竭为止。
4.4.7 4.5 4.5.1
发现井涌预兆,应立即报告钻井监督和高级队长。 接单根/立柱安全规定
对吊上钻台入井的单根应丈量其长度、钢级是否正确,台肩是否平整,丝扣是否完好,本体有无弯曲或伤痕,并进行通径,严禁不合格钻具入井。
4.5.2 4.5.3 4.5.4
接单根/立柱时,应清洗单根丝扣,并涂抹钻杆丝扣油。 接单根/立柱上扣时,应按规定的扭矩上扣,以免损伤钻杆。
接单根/立柱前,井下情况应良好,否则应将井眼状况处理好后才能进行接单根/立柱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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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4.5.6 4.5.7 4.6 4.6.1
接单根/立柱后,控制下放速度,接近井底时划眼、循环正常后,开始钻进。 接单根/立柱作业应严格控制悬重,以免压弯方钻杆或钻杆。
接单根/立柱作业应选择合适位置卡住钻具的高度,以免上、卸扣拉弯钻具。 起下钻安全规定 司钻应做到 1)
起下钻前,司钻应组织人员对提升系统、旋转系统、冷却系统、控制系统及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各系统的性能良好; 2) 3)
起下钻前,应在钻台易取处备有灵活好用的回压凡尔及配合接头; 起下钻时司钻、井架工、钻工三者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监督提醒,确保人身、设备及井下安全; 4)
在起下钻中,司钻根据地层情况合理掌握起下钻速度,特别是在油气层井段中,应低速起下钻; 5)
反循环或井内试压等作业完成后进行起钻,必须先放压,然后打开防喷器,确认防喷器打开后,方能进行起下钻作业; 6) 7) 8) 9)
起下钻过程中,应密切注意井口钻井液进出量的变化;
起钻过程中处理复杂情况,应掌握设备的额定工作负荷及钻具的强度; 司钻对井下钻具组合应了解清楚,协助钻井队长绘制入井工具草图; 起钻时,按照要求倒换钻具和错扣检查,并注意向井内灌满泥浆;
10) 卸扣时上提拉力不能过大,防止跳扣,以免损坏丝扣、碰坏接头台肩
或伤人;
11) 井下特殊作业(如造斜、取芯、下打捞钻具、下封隔器等)以及电测
前与下套管前的起下钻,不要转动转盘。
4.6.2
副司钻应做到: 1)
起下钻期间,对泥浆泵、灌注泵等所有在用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2)
4.6.3
协助司钻做好钻台上各项检查、整改工作。
井架工应做到: 1) 2)
起下钻前对二层台等进行检查,确保状况良好;
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带,高空作业所用的其它工具必须系好尾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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