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 - 图文

山东省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评分标准

一、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判为0分卷 (一)主体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有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超越法定职权。 3、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4、被处罚主体不是违法当事人。 5、对不具有法定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 6、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主体未写全称。 7、主体认定错误或主体资格不清,又无证明材料。 (二)事实与证据 8、主要法律文书认定事实不清(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类文书)。 9、认定违法事实无法律依据。 10、违法事实缺少事实依据或证据不足。 11、卷中主要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或有效性。 (三)适用法律 12、实施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 13、认定违法事实或实施行政处罚未引用法律依据。 14、适用非现行有效法律依据实施处罚。 15、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应当适用甲法而适用乙法)。 16、适用法律正确,而引用条、款、项错误。 17、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程序 18、由一名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检查。 19、未告知当事人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 20、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陈述、申辩权。 21、符合听证条件,而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22、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未组织举行听证。 23、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履行审批程序。 24、实施行政处罚程序颠倒或遗漏。 25、复杂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依法应当进行集体讨论,未经集体讨论程序。 26、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未履行送达程序。 27、卷中无行政处罚决定书。 28、违法使用查封扣押权。 29、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与领导审批内容不一致。 30、立案后三个月内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且未报经有权机关批准。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减5分 38、缺少必备法律文书。 39、案件受理日期、立案日期与领导批准日期不一致或前后不一致。 40、送达文书超过法定时限。 41、送达文书无当事人签收或无送达回执或无其他证明材料。 42、现场检查、调查时未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43、现场检查笔录中当事人、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未签署姓名或未注明“情况属实”或“以上笔录属实”字样,且未说明原因。 44、询问笔录未注明告知事项。 45、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执法人员未说明情况。 46、询问笔录未经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签字。 47、询问笔录每页未经被询问人注明“以上笔录我看过,记录属实”。 4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未经批准。 49、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未做处理决定。 50、被提取证物、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未填写物品清单。 51、被先行登记保存物品7日内未做出处理决定。 52、清单中的物品数量、品种等与对应的处理文书中不一致。 53、鉴定结论非有权鉴定机构做出。 54、鉴定结论无鉴定人员签字或鉴定机构印章。 55、履行听证程序缺少相关法律文书。 56、听证通知书中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 57、听证通知书中未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 58、主要法律文书中负责人未签姓名或时间。 59、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名称、依据不准确。 60、申请强制执行项目不明确。 61、延期缴纳审批文书文号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不一致。 62、延期缴纳理由非法定理由。 63、罚没财物无处理结果。 64、无结案审批文书。 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减10分 65、行政处罚决定无执行结果。 66、缴款书中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与行政处罚决定31、现场检查笔录对象与被处罚主体不一致,且未说书不一致。 明两者之间关系。 67、缴款书处罚金额与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没款金额32、受理日期和立案日期间隔超过7天。 不符,且未说明情况。 33、听证案件未经过合议程序。 68、缴款书上被处罚人的名称与处罚决定书上的不34、应移交司法机关或其他机关的案件无移交文书。 一致,且未说明情况。 35、一份询问笔录同时记录两名以上被询问人回答内69、案卷中反映不出陈述、申辩告知在前,处罚在容。 后。 36、无立案程序。 70、处罚决定书中引用法律未到条、款、项。 37、陈述申辩期限或听证申请期限未满即作出处罚决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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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减2分 71、执法文书未按法定要求书写文号或编号。 72、实施行政处罚未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和内容或告知错误。 73、把非行政处罚种类作为处罚种类。 74、实施行政处罚依法应并处而未并处。 75、非对外法律文书引用法律未写全称。 76、行政处罚决定书缺少行政机关名称或日期。 77、送达回证要素不全。 78、现场检查笔录无被检查人基本情况。 79、现场检查内容不清楚。 80、询问笔录的询问人未注明证件号码。 81、询问笔录中主要事实修改处未做技术处理。(主要事实是指姓名、地名、时间、行为、数量等影响案件事实的记录内容,技术处理是指在涂改处压上被询问人指印) 82、被处罚人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事项、权限不具体。 83、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时间、地点不准确。 84、案卷文书中案由填写不规范。 8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参加人未签名或职务缺项。 86、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无结论性意见。 87、听证通知书中的听证时间、地点不准确。 88、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中未说明听证案由。 89、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中未说明听证主持人、记录人。 90、听证笔录参加人签字不清晰。(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主持人、记录人,听证参加人必须在听证笔录上清晰准确地填写自己姓名) 91、听证报告结论意见不明确。 92、受理记录、立案报告中无案件来源或前后不一致。 93、投诉、举报案件中没有受理案件登记表。 94、案件承办人在审批书中意见不明确或少于两名承办人签名和时间。 95、当事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或不规范。 96、移送案件中移送理由不明确或主要案情不清。 97、移送文书清单填写不全。 98、分期缴款缴纳方式不明确。 99、分期缴纳审批文书中负责人批准意见不明确。 100、行政处罚未执行部分未说明情况。 101、责令改正文书无复查记载。 102、缴款期限未填写或填写错误。 103、承办人无明确的“建议结案”意见。 104、结案审批无明确的“同意结案”意见。 105、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合议记录未分别记录参加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106、已结案时无缴纳罚款的有效凭证或复印件。 性别、年龄、职业、单位、住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108、引用法律依据条、款和项表述不规范。 109、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不规范。 110、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填写不全。 111、询问时间、地点填写不规范。 112、法律文书中修改或笔误未做技术处理或有空项。(指不影响案件主要事实和定性的其他错误) 113、授权委托书要素不全,制作不规范。 114、查封扣押、抽样取证、证据保全文书、物品清单要素不全、填制不规范。 115、听证笔录起止时间、地点、案由、填写不规范。 116、听证通知书中其他告知内容不全。 117、听证文书要素不全,制作不规范。 118、强制执行申请书送达日期、被处罚对象基本情况填写不规范。 119、缴款书填写不规范。 120、法律文书中的签名不规范。(如机打或互相代替签名) 121、法律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除外)引用的法律依据款、项不分。 122、复印件等传来证据要素不全。 123、应当另卷保存,未分正卷、副卷分装。 124、卷内文书有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红笔痕迹。 125、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证据,未放入证据袋。 126、案卷未按顺序装订。(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首页,其余按办案时间顺序;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在首页,其余按文书种类顺序) 127、破损文书未修补、复制;小文书未衬纸粘贴、大文书未折叠整齐。 128、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填写不规范。 129、未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 130、无案卷目录或目录未放卷首。 131、法律文书中有错别字。 132、不符合档案法其他要求。 注:1、各卫生监督机构的上级业务部门对行政处罚文书及立卷归档另有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送卷机关如能提供依据,不予减分。 2、案卷评查实行百分制,计算方法为100分减去参照本标准扣减分数后即为案卷得分,不倒扣分。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每项减1分 107、被处罚主体基本情况记载不全。(公民:姓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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