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

ⅩⅩ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现场监管工作,客观评估ⅩⅩ辖区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配套规章、《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等反洗钱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监管评估,是指人民银行在收集、整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关数据、材料、信息基础上,按照规定的原则、方式和标准,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全面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的系统性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ⅩⅩ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非现场监管评估的目标是:促进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和相关义务,构建洗钱风险预防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洗钱行为,维护辖区金融秩序。

第五条 ⅩⅩ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ⅩⅩ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办法》,并领导、组织和协调ⅩⅩ全省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工作。

人民银行ⅩⅩ各市州中心支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的组织领导和实施推动工作。

第二章 评估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由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两大部分组成。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均采取百分评价制。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最终结果由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得分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得分加权汇总形成,计算公式为: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得分=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得分×70%+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得分×30%。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负责成都市区(包括郊县)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负责本辖区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人民银行ⅩⅩ各县支行暂不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工作。

第八条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ⅩⅩ各中心支行应成立评估小组,每年对金融机构上年的反洗钱工作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评估时,应首先对辖内金融机构上年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得到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非现场评估分值;然后结合当地金融机构管理机构的反洗钱自律评估得分情况,加权汇总形成金融

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得分以及总体评价,并填制《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表》(附件1)和《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情况一览表》(附件2),撰写《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报告》。

第九条 每年2月15日前,人民银行ⅩⅩ各中心支行应将《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情况一览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评估报告》报送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反洗钱处。

第十条 成都市区及各市(地级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每年对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上年的反洗钱工作组织开展自律评估,并根据自律评估的总体情况,填制覆盖本机构及下级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状况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附件3),撰写《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附件4);同时负责通报评估结果、督促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评估档案的管理等。

第十一条 每年1月31日前,成都市区及各市(地级市)州金融机构的管理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各市州中心支行横向报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表》和《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对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的程序、内容、质量进行抽查。对于未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进行评估以及自律评估结果与反洗钱工作实际情况相差较大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降低评估等级,并在辖内通报。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程序、内容及标准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自律评估分为评估准备、评估实施、评估报告三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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