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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及基本方法

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及基本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这就是《征管法》赋予税务检查人员在查处涉税案件时有取证的权利,同时,也是税务检查人员对案件负责必须履行的义务。在查处涉税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收集好证据达到精细化,是支撑案件形成处理决定的关键,稽查证据也就成为维系稽查执法威严的所在。

所谓证据,就是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而税务稽查中的税收违法证据,就是用以证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的各种真实的、具体的、形式符合规定的事实材料。《征管法》实施细则又规定,用计算机记账的,其计算机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居此,税务机关用计算机软件查账采集的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税务稽查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查找、收集各种税收违法证据,并在整理这些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的过程。因此,税收违法证据问题,是税务检查实施工作的中心和重点。

在税务稽查工作中,通常所说的税收违法证据问题,实际就是税收违法证据的收集问题。如何收集合法有效的税收违法证据,据以查实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课题。以下是本人对如何收集好税务稽查证据的一些粗浅认识。

一、稽查证据收集的基本要求

税务稽查活动的许多内容是围绕证据进行的,因此,在稽查过程中收集稽查证据必须做到:

1、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为了保证一切与涉税案件有关的或者了解案情的人员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和环境,防止偏差和错误,使收集证据的工作能够有效的进行,法律上对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作了严格的规定,只有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才能保证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才能取得反映涉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的依据。

2、广泛、切实的依据群众获取有价值的证据或线索,这是法律规定的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尤其在查处涉税举报案件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时,更要依靠知情人提供线索和证据。

3、收集证据必须及时。涉税案件调查,取得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

只有抓住最佳的时机,才能取得最有价值的证据。所谓及时,就是案发时或稽查过程中发现涉税违法嫌疑时,稽查人员要有快速反映意识,不失时机的收集证据。及时是时间效率原则在收集证据中的客观反映,及时获取有效证据,是防止证据灭失的有效方法。

4、收集证据时应保证证据内容的客观、全面。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一是要尊重客观事实,严格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客观事实,不能用主观臆想替代客观事实,或者偏听偏信,随意取舍,更不能断章取义,歪曲事实,伪造证据。二是收集证据的范围和内容要全面,也即对于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材料都应当收集,只有全面地收集证据,取得正反两方面的证据材料,才能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的各个方面和全貌。

5、收集证据必须深入、细致。对于每一个证据材料,要查明它的来龙去脉,对税务稽查时获取的证据材料要深入研究,仔细推敲,注意发现原取证材料的遗漏和不足,为对涉税案件正确定性和处理奠定基础。

6、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收集证据。在涉税案件的调查取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复杂情况和专门性的问题,靠办案人员的经验采用一般收集证据的方法很难达到目的,特别是由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也使得实施涉税违法行为的手段更隐蔽,更具有欺骗性。为了发现和获取证据,证实涉税违法事实的存在,税务稽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广泛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专门手段。

7、收集证据时调查取证必须与调查询问紧密结合。调查询问作为一种常规的调查方法,在涉税案件证据收集过程中的广泛运用,历来是案件调查行之有效的一种基本方法,两者的有机结合,能拓宽获取涉税证据或线索的渠道。 二、涉税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方法

收集证据有很多方法,不同性质和类型的违法案件,收集证据的方法也不同。作为行政执法行为的涉税案件证据的收集,其基本方法主要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或当事人、证人陈述、调取书证、调取物证、收集视听资料、勘验、鉴定、制作办案笔录等。

涉税案件的调查和处理,有其特殊性,在调查、取证、处理的过程中主要是围绕纳税人或涉税案件相对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票获取和使用方法与行为以及纳税申报活动等进行的。相对于涉税案件而言,其证据的收集方法归纳起来大致包括:检查、盘存、观察、查询、函证、协查、外调、计算、分析性复核和调节等。

1、检查: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对被查对象的会计资料、发票获取和使用情况、纳税申报情况和其他书面文件所进行的审阅和复核,是取得书证的一种常用方

法,也是涉税案件证据收集的最主要方法。稽查证据收集的要求及基本方法第2页检查可运用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报表、发票纳税申报资料等书面证据的收集。

2、监盘:是指税务稽查人员现场监督被查对象各种实物资产及现金、有价证券等的盘点,并进行适当的抽查和复盘,是取得实物证据的主要方法。盘存可适用于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固定资产等财产物资的盘点,以及特定发票案件相关涉嫌作案工具和“发票”数量的盘点。

3、查询:是指税务稽查人员通过对被查对象内部和外部等有关方面的调查、询问等了解相关检查事项的一种方法。查询往往是在审阅、核对计算等检查方法不足以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而运用的一种方法。对于查询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重大的事项应由被查询人签字盖章。

4、观察: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对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场所、实物资产存放地点、经济业务会计核算场所和有关业务活动场所等进行的实地观察,是取得实物证据的一种方法。

5、函证:也称为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和税务稽查人员通过向有关单位(包括税务机关)寄发询证函来取得证据的一种方法。

6、协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和税务稽查人员通过信函和络等方式对涉嫌发票和相关的税收问题请求其他税务机关予以协助调查的方法。协查主要适用于发票的检查。协查包括异地协查和同城协查。

7、外调:是指税务稽查机构在涉税案件调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对涉嫌的相关内容直接派人到外地(或同城)与该案有关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发票案件的检查。

8、计算: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对会计核算等资料所反映的数据进行验算或重新计算的一种方法。通过计算方法获得的数字证据必须有相关的其他证据佐证。 9、分析性复核:是指税务稽查人员,对被查对象重要的比率或趋势进行分析,包括调查异常变动以及这些重要比例或趋势与目标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从而对被查对象的某些检查事项进行核实和说明的一种方法。

10、调节:是指在检查某一涉税事项时,为了验证数据的正确性而对其中某些因素进行必要的增减调节,而获得相关证据的一种方法。调节包括对未达账项的调节和对财产物资收发的调节。一般在对财产物资收发进行调节时,常常与实物的盘点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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