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11803 【发文字号】中编发[2017]1号 【发布部门】a31 【发布日期】2017.05.03 【实施日期】2017.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R12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编发〔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构编制委员会:
《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已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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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根据党中央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是指按照统一的规范对全国机构编制资源的实际配置情况进行定期核实、检查、分析和规范的活动。
第三条 全国机构编制核查的目的是全面及时查清全国机构编制资源的审批和执行情况,准确掌握机构编制基础数据,集中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秩序,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依据和保障。
第四条 全国机构编制核查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全国机构编制核查一般每5年开展一次,核查信息采集的标准时点为核查年份的12月31日。
第六条 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内的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机关及 2 / 3
事业单位都应纳入核查范围。
第七条 机构编制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构设置情况、编制核定和实有人员情况、职数核定和配备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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