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
豫水政资【2009】7号
关于强化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和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扩权县)水利局、建设委(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水法》和《城市供水条例》,规范城市地下水的用水秩序,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强化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和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地下水行动。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张,城市人口的激增,非法开采城市地下水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地下水位下降、局部地面沉降,对城市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有些单位取用城市地下水作为生活用水水源,由于设备简陋,没有消毒工艺,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危及饮水安全;非法取用城市地下水,逃避水资源费、污水费等,造成行政规费的大量流失;同时,无序开采城市地下水,造成公共供水设施不能正常发挥效益,不利于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制定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城市地下水行动实施方案,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实行严格的城市地下水管理制度。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合法取水井数量及取水量进行全面登记,登记造册,并把每季度取水量抄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并按照水利部《取水许可水质管理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的要求积极做好合法取水井的水质管理工作,对合法取用的地下水水质由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化验。凡是生活用水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的,一律封闭,并注销其取水许可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封停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方法、步骤、时间及结果,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于保留的合法自备井,要统一装表计量,足额征收各项行政规费,行政规费的征收单位应当对自备井的取水资料共享,杜绝漏征现象,切实提高征收率。
三、严格按照水行政许可程序审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采。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城市规划区取水许可申请手续时,应当按照水行政许可程序,征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严禁在地下水超采区审批开采地下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批准新建自备水源。
四、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取水许可管理。取水许可制度
是水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据调查,全省一半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没有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没有按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资料,不利于贯彻总量控制制度和计划用水制度。全省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积极主动地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并按月向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机关报送取水数据。
五、市、县水利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于2009年10底之前,将封闭自备井实施方案分别报送省水利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每季度报告一次方案的落实情况和各项行政规费的收缴情况。省水利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市、县的封闭自备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媒体进行公示。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