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的规定。
大跨度指跨度大于24m的楼盖结构、跨度大于8m的转换结构、悬挑长度大于2m的悬挑结构。
? 对高层建筑,由于竖向地震作用效应放大比较明显,因此增加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0.15g)时也考虑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 大跨度、长悬臂结构应验算其自身及其支承部位结构的竖向地震效应。
4.16.2 第4.3.14条:跨度大于24m的楼盖结构、跨度大于12 m的转
换结构和连体结构,悬挑长度大于5m的悬挑结构,结构竖向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宜采用时程分析方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方法进行计算。时程分析计算时输入的地震加速度最大值可按规定的水平输入最大值的65%采用,反应谱分析时结构竖向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可按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的65%采用,但设计地震分组可按第一组采用。
4.16.3 第4.3.15条:高层建筑中,大跨度结构、悬挑结构、转换结
构、连体结构的连接体的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不宜小于结构或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与表4.3.15所规定的竖向地震作用系数的乘积。
表4.3.15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设防烈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注:g为重力加速度 7度 0.15g 0.08 0.20g 0.10 8度 0.30g 0.15 9度 0.40g 0.20 ? 其实就是原规范的“结构或构件承受的重力荷载代表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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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等的另外一种表述,实质是一样的。
4.16.4 第4.3.12条:多遇地震水平地震作用计算时,结构各楼层对
应于地震作用标准值的剪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VEki???Gjj?i类别 扭转效应明显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结构 基本周期大于5.0s的结构 6度 n
表4.3.15 竖向地震作用系数
7度 8度 9度 0.008 0.016(0.048) 0.032(0.048) 0.064 0.006 0.012(0.018) 0.024(0.032) 0.040 注: 1. 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0s之间的结构应允许线性插入取值; 2. 7、8度时括号内数值分别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 补充了6度时的规定。由于地震影响系数在长周期段下降较快,对于基本周期大于3.5s的结构,由此计算所得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效应可能太小。而对于长周期结构,地震动态作用中的地面运动速度和位移可能对结构的破坏具有更大影响,但是规范所采用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尚无法对此作出估计。出于结构安全的考虑,提出了对结构总水平地震剪力及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最小值的要求,规定了不同烈度下的剪力系数,当不满足时,结构总剪力和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均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或改变结构布置使之达到满足要求。
? 对于薄弱层,本规程3.5.8条规定对层剪力标准值应乘以1.25的增大系数,该层剪力放大1.25倍后仍需要满足本条规定,即该层的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中数值的1.1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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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5 《抗震规范》对应本条的条文解释补充 ?
需要注意:
? 当底部总剪力相差较多时,结构的选型和总体布置需要重新调整,不能仅采用乘以增大系数方法处理。
? 只要底部总剪力不满足要求,则结构各楼层的剪力均需要调整,不能仅调整不满足的楼层。
? 满足最小地震剪力是结构后续抗震计算的前提,只有调整到符合最小剪力要求才能进行相应的地震倾覆力矩、构件内力、位移等等的计算分析。
? 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其计算的总剪力也需要符合最小地震剪力的要求。
? 本条规定不考虑阻尼比的不同,是最低要求,各类结构,包括钢结构、隔震和消能减震结构均需一律遵守。
4.17
150米以上应考虑施工过程的影响,见5.1.9条。增加了多塔楼结构分塔楼模型计算要求,见5.1.15条。明确地震作用计算时连梁刚度可以折减,见5.2.1条。
4.17.1 第5.1.9条:高层建筑结构在进行重力荷载作用效应分析时,
柱、墙、斜撑等构件的轴向变形宜采用适当的计算模型考虑施工过程的影响;房屋高度150m以上及复杂高层建筑,应考虑施工过程的影响。
4.17.2 第5.1.15条:对多塔楼结构,宜按整体模型和各塔楼分开的
模型分别计算,并采用较不利的结果进行结构设计。当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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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7.3?
4.18
4.18.1?
?
?
周边的裙楼超过两跨时,分塔楼模型宜至少附带两跨的裙楼结构。
本条为新增内容,增加了分塔楼模型计算要求。多塔楼结构振动形态复杂,整体模型计算有时不容易判断结果的合理性;辅以分塔楼模型计算分析,取二者的不利结果进行设计较为妥当。
第5.2.1条:高层建筑结构地震作用组合效应计算时,可对剪
力墙连梁刚度予以折减,折减系数不宜小于0.5。
明确了仅在有地震作用的组合中可以对连梁刚度进行折减,对没有地震作用参与组合的(如重力荷载与风的组合)不能考虑连梁刚度折减。
增加了结构弹塑性分析有关要求,见5.5.1条。
第5.5.1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进行弹塑性计算分析时,可
根据实际工程情况采用静力或动力时程分析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采用结构抗震性能设计时,应根据本规程3.11节的有关规定预定结构的抗震性能目标;
梁、柱、斜撑、剪力墙、楼板等结构构件,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分析精度要求采用合适的简化模型;构件的几何尺寸、混凝土构件所配的钢筋和型钢、混合结构的钢构件应按实际情况参与计算;
应根据预定的结构抗震性能目标,合理取用钢筋、钢材、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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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4.19
4.19.14.19.2凝土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以及本构关系。钢筋和混凝土材料的本构关系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有关规定采用;
应考虑几何非线性影响;
进行动力弹塑性计算时,地面运动加速度时程的选取以及预估罕遇地震作用时的峰值加速度取值应符合本规程第5.5.3条的规定;
应对计算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
调整了结构作用组合的有关规定,增加了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见5.6.1条、5.6.4条。
第5.6.1条:无地震作用组合且荷载与荷载效应按线性关系考
虑时,荷载基本组合的效应设计值应按下式确定:
Sd??GSGk??L?Q?QSQk??w?wSwk (5.6.1)
式中
?L——考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的荷载调整系数,设计使用年
限为50年时取1.0,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时取1.1
第5.6.4条:有地震作用组合时,荷载和地震作用基本组合的
分项系数应按表5.6.4采用。当重力荷载效应对结构承载力有利时,表5.6.4中不应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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